原告韩某称,在2014年1月至2月期间,通过女儿吕某的账户分三次向被告王某账户支付借款共计203万余元,这三次支付金额分别为44万余元、60万元及99万余元。之后,王某在同年2月偿还了30万元,还有173万余元未归还。于是,原告将李某和王某一同诉至某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73万余元以及自2014年3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被告李某和王某委托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的李亚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李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生效裁判文书都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王某则表示自己不认识原告,从未借过款,同样请求驳回诉请。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前案判决书、转账记录以及案外人张某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李亚萍律师代表被告进行质证,指出前案判决已经证实原告与李某不存在借贷关系。对于转账凭证,李律师认为仅能证明款项往来情况,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因为款项往来也可能成立不当得利等其他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关于被告李某,李亚萍律师明确抗辩,李某虽介绍原告与实际借款人相识,但并未参与具体借贷过程,且生效裁判已确认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原告要求李某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被告王某,原告提交了收款人为王某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以证明借贷关系。李亚萍律师指出,原告对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然而,王某虽抗辩款项往来并非借款,但未能详细说明款项的具体性质,也未提交任何反证证明该汇款并非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李某,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原告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对原告要求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王某,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王某抗辩款项非借款,但未说明款项性质且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原告自认王某已偿还30万元的事实,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王某偿还173万余元的诉请。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法院依法支持以173万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7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对李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王某负担。
从这起案例中,可以提炼出一些在民间借贷纠纷实务中的普遍法律要点。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仅有转账凭证,如被告提出合理抗辩,原告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当事人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时,应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等,以保障自身权益。当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时,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如果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山东青岛胶州市李亚萍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说明,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代理律师需要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善于利用证据和已生效裁判,清晰界定不同被告的责任,从而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