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身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有毒、有害的食品要区别于过期食品,关键是构成此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就已经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对于全体民众来说,食品健康安全是最基本的需求,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毫无底线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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