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盗窃扒窃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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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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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普通盗窃扒窃认定标准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并窃取对象是受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比如口袋中的钱包等,对扒窃行为,不管盗窃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相对于一般的盗窃,扒窃行为的危害性更强,受害人财物损失后,应当立即报警。

普通盗窃扒窃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普通盗窃扒窃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上认定扒窃标准主要有两个,发生在公共场所,并且窃取对象是切身放置的财物。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扒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公共性,即扒窃行为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其行为才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

2、技术性,扒窃是从被害人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进行盗窃,如衣服口袋、挎包等,或是在被害人视线内、近距离内盗窃,行为人要取得财物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而拥有这些窃取技能的往往是惯犯;

3、秘密性,相对被害人或自认为秘密的方式采用“非暴力胁迫的和平手段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

4、随身性,扒窃要求的是窃取他人身上的财物。

二、判定扒窃是否入罪要考虑哪些因素?

1、行为人因饥饿、急需小额金钱等特殊原因而随机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较小数额财物的,应充分考虑其犯罪目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综合分析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符合轻缓刑刑事政策精神。对于初犯、偶犯、临时起意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应与惯窃、有盗窃犯罪前科、有准备地到公共场所见到他人口袋内手机、钱物而跟随窃取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3、符合刑法总则犯罪未遂的原则性规定。扒窃犯罪属行为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态,而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区分既未遂的标准在于财物是否“失控”。不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应当定罪入刑。其他严重情节应结合行为人犯罪手段如徒手或者使用作案工具,行为结果是否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或者严重影响生活、经营,是否严重威胁到被害人人身安全等,综合评定犯罪主体自身的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盗窃的行为表现有很多种,包括入室盗窃、扒窃等,对扒窃行为的认定遵守两个标准,发生的公共场所,其盗窃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财物。这样,不管盗窃财物价值多少,一旦有这样行为,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都应当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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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普通盗窃扒窃认定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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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同事昨天晚上下班之后我们俩一起出去吃饭逛街买衣服了,但是我们都有注意人来人往的,到最后买单的时候发现我同事的钱包被偷了,请问,普通盗窃扒窃认定标准是怎么样
[律师回复]
(一)扒窃怎么认定
  扒窃与普通盗窃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发生在公共场所;
  
2、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身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现实支配的一种。因此,“随身携带”应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为必要。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扒窃入刑实际是为了加强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而规定的,兼有保护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但该罪本质仍然是盗窃罪。盗窃罪作为财产类犯罪不仅要有盗窃行为,还要有盗窃的实际损害结果。所以,刑法修正案
(八)第39条关于扒窃的规定同样遵循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指导扒窃行为是否构罪的重要标准。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扒窃案件时,应针对扒窃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等特点,对扒窃行为的质与量作出统一的评定。
  
(三)犯罪形态的区分
  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罪状和方式,所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仍应围绕财产的得失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了控制说是区分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标准。扒窃作为盗窃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适用控制说,只要财物到手,扒窃行为即宣告完成,即构成盗窃罪既遂。
一个朋友昨天在国民路和他的朋友一块喝酒,喝的有点多就醉酒了,因为他的家里那里不远就打算一个人走回家,但是在回家的路上的时候,因为醉酒的原因,被小偷瞧上了,结果小偷盗窃醉酒人员身边财物扒窃,盗窃罪中扒窃行为的认定?
[律师回复] 如果是秘密窃取,属于扒窃。如果是强行拿走,可能涉嫌抢夺罪或者抢劫罪。于司法解释中“随身携带的财物”的理解应不仅限于被害人带在身上与其有直接身体接触的财物,其还应包括虽未依附于被害人身体,但置于被害人身边,被害人可用身体随时直接触摸、检查的财物。因为一方面扒窃入刑,考虑的是其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还很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窃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被害人极有可能会发现后及时反抗,与犯罪嫌疑人产生肢体上的接触甚至是搏斗,而窃取被害人放置于身边,可随时直接触摸、检查的财物与窃取被害人带在身上的财物一样,可能造成公民社会安全感的缺失,容易造成公众恐慌,因此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将这种行为入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震慑扒窃者,增强民众安全感。另一方面这种居中的解释因合理限制了贴身财物的范围使得扒窃性盗窃罪的滥用得以避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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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为了让日子过得更好,甚至还从超市购买凶器,还携带凶器参与盗窃了,从中给盗窃到六千元了,太逃跑时被抓到了,那么普通盗窃与扒窃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扒窃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扒窃” 以罪状列举形明确列入盗窃罪。
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
盗窃: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属于盗窃。扒窃和盗窃都属于盗窃行为,“扒窃”是盗窃的一种形式。两者行为只要达到法定犯罪数额,都属于盗窃罪。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六款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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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高中同学来参加我们的聚会,出手阔绰,问了同学知道他工作收入也一般,不知道哪里来的这么多钱,结果才知道他经常去扒窃,刑法规定盗窃罪中对扒窃的认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只要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以非暴力手段作用于他人财物,取走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扒窃”,而没有对工具有特别要求。
另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如携带凶器扒窃,不论数额就构成盗窃罪。
简单地说,作案工具与定罪没有关系,都是犯罪,但是对判刑轻重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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