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借名买车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当遇到车辆被查封的问题时,实际车主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宿迁张靖爽律师就成功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本案是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AX自己实际出资、长期占有使用的奔驰轿车,被登记名义人宿迁B公司的债权人申请执行查封。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排除强制执行,AX委托了北京市弘嘉(宿迁)律师事务所的张靖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涉及物权归属认定。20XX年X月,原告AX与B公司股东C某及B公司三方签订《购车还款借名协议》,协议约定AX出资购买奔驰轿车,首付款由AX支付,车贷由C某偿还,用以抵偿C某欠AX的28万余元债务;车辆实际所有权归AX,仅借名登记在B公司名下用于抵扣税款。协议签订后,AX实际支付购车首付款154800元,车辆交付后一直由AX及其朋友占有、使用、处理违章,车贷由C某按期偿还,并于20XX年X月结清。
后来,B公司因拖欠被告宿迁XX公司债务被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B公司名下的案涉车辆。AX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才委托张靖爽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车辆归AX所有,并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
张靖爽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借名买车、实际出资、长期占有、登记仅为形式”四大核心要点开展工作。他固定借名买车事实,提交《购车还款借名协议》,以此证明三方真实意思为车辆归AX所有,仅借名登记。同时,举证实际出资与占有,提供首付款转账记录、车贷还款记录、车辆使用及违章处理记录,证实AX系真实权利人。并且精准适用物权规则,主张机动车物权以交付、占有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要件,不能仅凭登记认定所有权。还论证排除执行依据,证明原告对车辆享有真实、合法、在先的实体权利,足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
最终,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靖爽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判决确认苏XXX奔驰牌轿车归原告AX所有,停止对上述车辆的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宿迁XX公司负担。
这起案件中,张靖爽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帮助委托人保住价值数十万元的奔驰车辆,避免因他人债务导致自身财产被执行,成功保住重大财产。法院以判决形式明确车辆归原告所有,从根本上定分止争,完全确认了物权归属。而且法院采纳“交付占有优先于登记”的核心代理观点,成为同类案件裁判参考,其法律观点得到权威采信。在执行异议被驳回的不利情况下,通过执行异议之诉逆转结果,实现权利救济,成功阻断了执行程序。在破产企业、多方主体、借名登记交织的疑难案件中,张靖爽律师以专业能力实现全面胜诉,为委托人解决了难题。宿迁张靖爽律师凭借其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这起复杂案件中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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