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重户口被注销的常用户口可以恢复吗?
不能恢复一个常用的,只能两个都注销。双重户口不会同时注销当事人的两个户口,而是必须注销本人后办理的户口本及对应的身份证:
1、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 当事人双重户口的,应带上本人后办理的户口本(对应的身份证)原件,去该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
3、 书面说明该户口的形成原因,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将根据本条件第20条的规定处理,并且该户口本会被派出所“冻”结。
二、注销双重户口的注意事项
1、无本人申请的,经调查核实确属双重户口的,口头告知本人并发《重户注销事项告知函》,经告知后10日内当事人仍未提出申请的,按职权注销非法登记的户口;并于注销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已注销双重户口告知书。
2、重户注销后,在保留户口的常住人口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及相关重户信息。
3、重复户口注销后,注销地派出所应出具公民重复户口注销证明,为其变更其它社会登记信息提供方便;同时,户口保留地派出所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凭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将被注销户口的姓名直接登记为“曾用名”。
4、对重复户口当事人具有前科劣迹的,按“保留合法,注销非法”的原则,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要将注销情况书面通报原办案单位,告知其在公安信息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正、关联;户口保留地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备注栏中加注前科劣迹人员信息。
双重户口属于我国户口管理上的遗留问题,一般是以前在办理户口处理时出现的错误情况,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但是对于双重户口的处理上,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来进行办理,可以对其中的一个不常用的户口进行注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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