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什么情况下有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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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艳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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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口头遗嘱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才有效,在我国的民法典当中除了口头遗嘱,还有代书或者录音等形式的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只有一个或者是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那么该遗嘱是无效的。
口头遗嘱什么情况下有效力

一、口头遗嘱什么情况下有效力

口头遗嘱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才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因为这三种形式的遗嘱相对来说,其准确性、可靠性不及自书、公证遗嘱,由见证人见证,可防止遗嘱被伪造、篡改,有助于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只有一个或没有见证人的遗嘱无效。

其中,受遗嘱人委托,将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记录下来,并保证准确无误的见证人,又称代书人。

见证人、代书人在见证了公民立遗嘱的过程之后,必须在书面遗嘱上亲笔签名,不会写字的按指印,并注明年、月、日、时及地点。

录音遗嘱中须讲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单位、与遗嘱人关系等,或在以后的书面证明中证明上述内容。

在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中,应做必要的纪录;未及纪录的,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要求见证人要如实转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动。

二、哪些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遗嘱见证人应由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自指定。在紧急情形下,虽未经指定但确能证明口述遗嘱真实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要想遗嘱生效,那么必然就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不然的话即使订立了遗嘱,此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就《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形式来看,其中一些遗嘱在订立的时候就要求有见证人在场,不然的话就会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才有效,如果只有一个或者是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那么该遗嘱是无效的。但如果是公证遗嘱的话,即使是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也是不影响遗嘱的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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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什么情况下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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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什么情况下有效,订立口头遗嘱有什么程序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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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您父亲在病危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是经过治疗康复出院后,您父亲是应该能够立书面或录音遗嘱的,因此他于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应是无效的。如果您父亲出院后又立了新的遗嘱,应按新遗嘱继承,如果未再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
相关法律知识:
《继承法》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口头遗嘱的判定与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口头遗嘱的判定与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口授遗嘱的效力时,不必考虑期限问题。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所以,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农村中一些老人邀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共同召开家庭会议,以安排其后事的形式所作的口头陈述。如果当时老人已处在危急时刻,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如果当时老人没有处在危急时刻,则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
其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法律要求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在实践中,应当审查遗嘱人口述遗嘱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神智清醒、是否能用语言清楚地表示出自己的真实意思。如遗嘱人当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已丧失行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清晰地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次,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特指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呢还是泛指有资格成为继承人的所有顺序法定继承人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作者认为,对于见证人的限制应当包括所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原则,遗嘱继承本身就排除了法定继承,剥夺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说其他法定继承人与遗嘱内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没有实际继承遗产的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人不宜作为遗嘱见证人。这里所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既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合伙人。除上述几种人外,其他人都有资格担当遗嘱见证人。
我朋友的父亲去世之前没有立下书面遗嘱,但是听说是有口头遗嘱的,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效力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法律咨询:我们一家三口和婆婆同住2室1厅的老房子,房产证上是公婆两个人的名字,公公已去世,老公总共兄弟三人。大儿子离婚一个人拥有公公的使用权房屋一室户。二儿子结婚另外买房。现准备提前处理房产分配问题,但老人和家人都忌讳书面遗嘱,
1.确认录音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应。
2.书面遗嘱一旦公证后就不能更改。
3.如果要把房子过户给小儿子的话,必须要通过哪些人的同意?老大的房子也是公公以前单位分的,婆婆和二儿子是同意的,现在准备给老二分一间,不好分配的情况下我们准备买个一室一厅给老二,然后过户给我们,这样的话需要经过老二媳妇的同意吗,还是房产分配只要二儿子同意就可以,因为二媳妇很喜欢闹事,害怕把事情搞得太麻烦。律图律师解答:
1、录音遗嘱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
2、书面遗嘱经公证的,要修改的话,需要通过再次的公证。
3、老房子是属于你公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公公死后,你公公的财产有你婆婆和你老公兄弟三人继承,要把房子过户给小儿子,需要这些人的同意的。遗产的分配只要继承人同意即可。媳妇不是法定继承人。相关法律知识:《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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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为: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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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
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口授遗嘱的效力时,不必考虑期限问题。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所以,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农村中一些老人邀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共同召开家庭会议,以安排其后事的形式所作的口头陈述。如果当时老人已处在危急时刻,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如果当时老人没有处在危急时刻,则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的效力与判定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口头遗嘱的效力与判定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口授遗嘱的效力时,不必考虑期限问题。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所以,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农村中一些老人邀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共同召开家庭会议,以安排其后事的形式所作的口头陈述。如果当时老人已处在危急时刻,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如果当时老人没有处在危急时刻,则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
其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法律要求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在实践中,应当审查遗嘱人口述遗嘱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神智清醒、是否能用语言清楚地表示出自己的真实意思。如遗嘱人当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已丧失行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清晰地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次,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特指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呢还是泛指有资格成为继承人的所有顺序法定继承人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作者认为,对于见证人的限制应当包括所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原则,遗嘱继承本身就排除了法定继承,剥夺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说其他法定继承人与遗嘱内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没有实际继承遗产的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人不宜作为遗嘱见证人。这里所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既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合伙人。除上述几种人外,其他人都有资格担当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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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有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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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老人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老人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老人口头遗嘱有效吗
老人的口头遗嘱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效的,符合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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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效力是怎样判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口头遗嘱效力是怎样判定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口头遗嘱是遗嘱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但是由于口头遗嘱可能出现的造假情况较多,因此对口头遗嘱能产生效力的认定也就较为困难,口头遗嘱必须具备几个关键的条件和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口头遗嘱。
首先,口头遗嘱要具有效力必须出现在遗嘱人危机时刻,也就是我们常规意义上说的病危情况;
其次,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因为病患等导致行为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话则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口头遗嘱还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才行,否则无法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口头遗嘱必须要以口述的方式表达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的情况
并不是所有的见证人都能够成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也并不是所有见证人数达到了两人以上的都可以算作见证人。这里可能会因为个人私利的原因,部分遗嘱见证人处于某一共同利益而采取伪造当事人意愿的方法。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不能成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首先是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这种人所做出的见证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后是继承人或者是受馈人也是不能成为直接见证人的;以及与继承人或受馈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这种人由于有利害关系存在,也一般不成为最核心和直接的见证人。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七条第5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
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
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口头遗嘱效力应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在司法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所以有必要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怎样的口头遗嘱有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二、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口授遗嘱的效力时,不必考虑期限问题。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所以,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农村中一些老人邀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共同召开家庭会议,以安排其后事的形式所作的口头陈述。如果当时老人已处在危急时刻,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如果当时老人没有处在危急时刻,则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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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口头遗嘱在两名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的情况下有效。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134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存在口头遗嘱录音遗嘱或者是代书遗嘱的话,必须是由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同时也必须是当事人证实一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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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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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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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此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此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王某与前妻陈××于1985年自愿结婚,并于1987年生下一女,后因感情破裂,于1990年离婚。离婚时王某给了陈××4000余元,女儿归王某抚养。不久陈××患病去世。在患病期间,陈曾对前往探望她的女儿说自己还有1万元存款,若她死了,让女儿和外婆给平分。她去世后,王某多次让女儿去要钱,可她外婆却矢口否认。虽然陈××治病花了钱,但她所在单位罐头厂报销了大部分医药费,自己所花不多。请问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王某的女儿能否要回本应属于她的那一份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你来信所述情况不详,你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去判断你前妻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成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即你女仍有权继承其生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你前妻所立口头遗嘱合法成立,你女除按此口头遗嘱继承外,仍有权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其生母(即你前妻)所有的合法财产,如你前妻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则你女只能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其生母的遗产。
总之,不论你前妻所立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你女儿都有权继承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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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周某育有二子一女,老伴去世后,由于和儿子关系不甚融洽,一直与女儿周小某居住,日常生活也多由女儿周小某照料。10月,周某突发脑血栓,被单独在家的女儿及周围邻居送至医院。抢救前,周某当着三位邻居及女儿的面,说将自己的5万元银行存款全部留给女儿。因抢救及时,在女儿的照料下,周某逐渐康复,其后身体状态良好。3月的一天,周某再次突发脑血栓去世。举行完葬礼后,周某的两个儿子提出要均分周某的5万元存款,且称妹妹周小某已经出嫁,无权继承。于是,周小某诉至,请求依照父亲的口头遗嘱,全额继承5万元存款。认定周小某及周某的两个儿子对该5万元存款均有继承权,由于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时适当多分。
《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周小某虽是女儿且已出嫁,仍和两个哥哥一样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17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的规定,虽然10月父亲周某的口头遗嘱成立,但由于随后危急情况解除,周某具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能力,因此周某10月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无效。鉴于周某并无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对周某的5万元遗产,应依据法定继承在二子一女间分割。
至于具体的分割比例,依据《继承法》第13条第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对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共同生活的周小某可以比两位哥哥多分得部分遗产。
遗嘱和遗嘱效力一样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没有相同的法律作用。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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