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遗产需要偿还债务,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二、遗产债务的具体处理情况
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
(6)、其他个人债务。
应当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有时,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这是应按以下办法清偿:
(1)、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2)、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以上就是遗产在继承时,相关的债务认定和处理情况,特别是涉及到遗产的具体处理上,可以根据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而对于债务的偿还,应当在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该范围的,则是可以不主张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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