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应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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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合并的方式和合并所必须经历的过程,通常多个公司想要合并成为一个公司的话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将小公司吸收了,另一种就是多个公司合在一起成为全新的公司,而合并的每一个法定步骤都是不能缺少的。
公司合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公司合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合并的方式和合并所必须经历的过程,具体如下:

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第2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订立合并协议

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简称合并与分立规定)第21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即: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通过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我国公司法第39条、第66条、第106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和公告的方式。

该条规定,参与合并的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表明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参与合并的公司债权人异议有阻止合并程序进行的效力。

为了保护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五)主管机关批准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的批准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

(六)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

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因解散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综上,公司合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之多,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通常会占据很长的时间,而公司合并后的效果要么就是原有的公司规模变大了,要么就是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全新的公司组织,但是在合并的过程中也必须要这种流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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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不能象管理原来的企业那样管理新的兼并后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开展随后的计划,因为总有意想不到的开销,如被购企业的种种或然负债等;不了解将进入的市场中的竞争对手,尤其是外资兼并时不仅仅是要了解中国对手,还要了解已经或将要进入该市场的外国对手,以及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原先经营计划的冲击;不能解决企业和地区文化差异问题;被购企业的职员将有关技术和市场的商业秘密外泻;被购企业的卫星厂或未并部门同行竞业瓜分市场等。
买方所购买的是一个能够运转的整体业务,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资产总和。不了解具体情况的经营者是不可能获得兼并成功的。找当地的专家会对兼并者有所帮助。听从专家的意见,在重要岗位设置你的管理人才,建立有效制度,进行管理重组,精简机构,增强科研实力以符合知识经济的要求。如果不是现金宽裕,在兼并方法的选择上注意采用现金流量少的方式。聘请有关专家对市场进行专项调研和提供管理咨询。
三、第三方攻击
兼并方之外的其他方方面面如法院、行政、和职工等围攻兼并后的新企业,因为一般来说兼并后企业相比原来有钱,而原先不出现的债权人和职工一看到好不容易来了个有钱的主,自然不肯放过了。在政府方面,由于情况的变化,会有不同程度的干扰,原来讲好的,现在都不作数了,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各种行政机关的规费和税收都冒了出来,加上企业原来欠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可能帐上都没有的)也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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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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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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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员工的“三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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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保密协议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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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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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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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他们公司因为我朋友的经营不善,现在公司已经被其他的公司给并购了,朋友他们公司在被并购了之后签订了一份并购合同,关于公司并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企业并购注意的问题,提示你三大陷阱:
  
1、陷阱
一:信息错误。这是在中国实施并购的最大陷阱。在中国,信息的取得是十分复杂和困难的,就算千方百计得到了信息,里面也有惊人的错误。因为,有时连一个企业的老总也搞不清有的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况且,卖方在并购前不讲实话是常有的事。其他关键信息错误如交易主体无资格(中国的国有企业并购时往往发生这种情况),产权交易客体不明确(搞不清你买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到底有多少,有的财务报表是万万不能相信的),交易程序违法(除了程序以外什么都对,但搞了半天没有用)等。
  建议: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费用千万不要吝啬。摩托罗拉在中国投资前花的调查费是一亿二千万美金。好的专家会有好的调查报告,会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在中国,并购的利润通常远远大于其他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但你一定要请懂行的专家才行。
  
2、陷阱
二:经营不善。包括不能象管理原来的企业那样管理新的并购后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开展随后的计划,因为总有意想不到的开销,如被购企业的种种或然负债等;不了解你将进入的市场中的竞争对手,尤其是外资并购时不仅仅是要了解中国对手,还要了解已经或将要进入该市场的外国对手,因为,“英雄所见略同”是所有想打入中国市场的人都应想到的,你没有想到,你就吃亏了;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原先经营计划的冲击;不能解决企业和地区文化差异问题;被购企业的职员将有关技术和市场的商业秘密外泻;被购企业的卫星厂或未并部门同行竞业,瓜分市场等。
公司并购流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建议:买方所购买的是一个能够运转的整体业务,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资产总和。不了解中国国情或地情的经营者是不可能获得并购成功的。找当地的“中国通”会对并购者有所帮助。听从专家的意见,在重要岗位设置你的管理人才,建立有效制度,进行管理重组,精简机构,增强科研实力以符合知识经济的要求。如果不是现金宽裕,在并购方法的选择上注意采用现金流量少的方式。聘请有关专家对市场进行专项调研和提供管理咨询。
  如,专业并购顾问针对竞业方面可作如下法律安排:
  被并方授权新设公司择期收购被并方的股份等,并使被并方股东在形式上放弃对兼并方的禁止同业竞争的请求。
  实施收购后,被并方在一定年限内在一定市场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品牌、相同产品的生产、销售。
  被并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辞职后一定年限内担任其同业公司的高级职员。
  被并方原从事技术和市场的人员,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明确限定若离开公司,应在若干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工作及泄露或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3、陷阱
三:第三方攻击。并购方之外的其他方方面面如法院、行政、和职工等围攻并购后的新企业,因为一般来说并购后企业相比原来有钱,而原先不出现的债权人和职工一看到好不容易来了个有钱的主,自然不肯放过了。在政府方面,由于情况的变化,会有不同程度的干扰,原来讲好的,现在都不作数了,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各种行政机关的规费和税收都冒了出来,加上企业原来欠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可能帐上都没有的)也会出现。
  建议:许多情况下与当地政府的合作好坏是成功并购的关键。
  同时建议:
  请并购专业人员做专项法律和地区、部门性调查。现在中国还没有反垄断法,因此总的来说该风险不大。但要密切注意同业竞争者的反应。
  不要盲目为了多元化去并购,算算有没有利润,惨例如“巨人”;也不要盲目求大,算算你的成本,惨例有韩国大企业;调查一下你并购的企业“有技术吗”“有市场份额吗”
  看准时机,该出手时要出手,但不该出手再便宜也不要出手。多想想规模与成均等本,规模与效率,规模与风险,规模与力量,规模与竞争力的关系;
  如果没有把握能有效地输出你成功的企业文化,要想到也会添乱添难平添风;
  同时,在并购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是十分重要的。保证条款是买卖双方从法律上界定被购企业资产的最主要内容,也是卖方违约时买方权利的最主要保障,并购合同中应用最直接、合理、科学、专业和没有歧义的语言使买卖双方达成共识,以减少今后的纠纷、误解和矛盾。保证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合法性,相关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法律主体成立性,对公司股权所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公司对其帐册上注明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合法拥有的权利范围及其限制(条件)的反映。
  
3、保证公司的重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反映。
  
4、对公司或然负债的说明、法律状态的维持。
  
5、最低损害数额。
  
6、合理的保证期限(如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和税务违法的追诉期、政府的批准期限等)。
  
7、买方的及时违约通知条款和合理的补救措施条款。
  
8、(可选)卖方应赔偿买方负责事由,卖方的总责任不超过收购合同的总价条款。
  
9、(可选)多个卖方的连带责任条款
  实际到并购整合阶段,无论是文化的整合、还是组织的整合,所出现的问题基本都可以归集为人这方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害怕改变,缺乏改变的动机,对组织的改变不了解等等,都会导致并购失败,一定要对人的因素高度重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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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对被并购企业的不同控制需求,企业在并购整合过程中的公司控制自上而下可以划分为公司战略层面的控制、治理结构层面的控制、日常运营层面的控制等三个层次。而这三个层次,互相贯穿,互相支持,互相影响,共同保证着企业并购整合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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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价值评估不够准确
在确定目标企业后,并购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以持续经营的观点合理估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并作为成交的底价,这是并购成功的基础。目标企业的估价取决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自由现金流量和时间的预测。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够准确,价值评估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又取决于下列因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并购企业是善意并购还是恶意并购;准备并购的时间;目标企业审计距离并购时间的长短等。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水分较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和盈利能力的判断难以做到非常准确,在定价中可能接受高于目标企业价值的收购价格而导致并购企业支付更多的资金或更多的股权进行交易。
(二)企业并购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性资产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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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企业需要按时足额地筹集资金,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并购对资金的需要决定了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渠道。如果企业并购只是暂时持有,待适当改造后重新出售,这就需要投人相当数盘的短期资金才能达到目的。这是可以选择资本成本较低的短期借款方式,但还本付息的负担较重,企业若届时安排不当,就会陷人财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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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的事项 公司并购的准备阶段,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显得非常重要。重大并购交易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的合法性、组织结构、产业背景、财务状况、人事状况都属于必须调查的基本事项。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状况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主体资格; 其次,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再次,还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制企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需要职工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目标企业的性质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不同性质的目标企业,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 三、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 调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合作方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与上列单位、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保证书等等。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等等。 四、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 资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特别要对大笔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有时在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有可能影响并购价格或其它全局性的问题。 五、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 人力资源状况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一般情况;目标公司的雇员福利政策;目标公司的工会情况;目标公司的劳资关系等等。 六、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以及潜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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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合同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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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在实践中,口供在很多地方仍然作为“证据之王”使用。司法机关在审查模式上仍然会受到“由供到证”这一传统侦查模式的影响,不注重案件相关的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偏重于对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以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收集。实践中,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必需综合全案认定,绝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具有优先的证明力,或以口供为中心来检验其他证据的可靠性。
二、注重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检察机关将非法证据在诉前排除,可以及时引导侦查人员以合法方式收集相关证据,降低诉讼风险,维护司法权威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运用,需要在以后的证据审查中加强非法证据的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属于不真实意思的表示,严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必须予以排除。对于不属于8项证据种类之外的证据形式也应当排除。
三、正确对待翻供、翻证现象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环节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和证人翻证是常见现象。实践中针对翻供翻证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询(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此不能过多依赖,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翻供翻证现象提前做好应对。一方面检察人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正确看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和证人翻证,认真对待和处理;另一方面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慎对待,仔细分析核查,从供述的时间、地点、动机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如实供述。同时仍要注意不能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供述,多从间接证据着手对案件事实进行印证。
四、补正或合理解释证据瑕疵
在实践中,如果全案事实已经较为确实、充分,就很容易忽视证据瑕疵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待瑕疵证据不能适用绝对排除,需要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实践中出现多份讯问笔录存在大部分内容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类相似度较高的笔录应当作为证据瑕疵,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合理解释,同时要提供相关依据,防止侦查机关只是通过《情况说明》来简单解释,导致难以核实。同时,常见的还有扣押物品清单手续不完备问题,如没有见证人签字,没有持有人签字,在笔录中提到的涉案物品没有在扣押物品清单中显示,此时需要要求侦查机关进行合理解释并补正。
我的闺蜜跟我说这次由他负责企业并购重组,托我咨询一下企业并购重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一)要做好并购重组企业发展环境调查
企业并购行为虽然是市场行为,但不可能不受到当地政府影响,要考虑政府的政策和态度。对于并购项目,政府考虑更多的职工安置、并购后的企业税收及对本地经济发展的影响。企业要对并购项目进行判断,对有发展前景的、符合国家鼓励产业的,政府大多会采取支持态度,从资金、税收、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给予重大优惠。这样,企业就可充分利用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措施。对无发展前景的,国家明文规定抑制的项目,政府大多会采取抑制态度。如属于高能耗、污染严重的行业,企业应尽量规避政府出台的抵制其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要做好并购企业相关财务信息调查分析
并购过程中,并购企业可能存在资产质量较差,历史沉淀的不良资产、大量潜在负债等情况,要充分了解并购项目资产、负债、运营效率情况,运用财务指标科学分析,作出合理评估。如在资产质量与偿债能力方面:要综合对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量资产状况等指标作出分析判断。此外,还应了解主要资产的抵(质)押、出租或承租等状况;在盈利能力及其成长方面:要综合对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及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及构成比例等指标作出分析判断;并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对其成长性作出分析判断;在现金流质量方面:要综合对各种现金流量、现金销售比率、净利润现金含量等指标作出分析判断。
此外,还要做好企业重要外部关系分析。如向并购重组企业的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等外部顾问了解企业情况;向银行了解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如信贷额度、相关机构的信贷或证券信用等级评价;委托双方都认同的评估机构对并购资产进行合理估价,作为双方谈判并购价格的基础等。

(三)要做好并购企业的潜在风险分析
企业在并购其他企业时考虑的是并购后协同效应,实现并购后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但由于对并购企业的情况不很了解,并购方可能对并购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潜在诉讼、法律纠纷等潜在的风险浑然不觉,结果为将来的重组失败埋下伏笔。因此,要对并购行为进行全过程跟踪,认真搞好尽职调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财务、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咨询、评价。如在财务税收方面:要考虑并购企业是否存在应收帐款没法收回、潜在的诉讼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对外担保带来的连带责任等潜在负债风险等;还有前期运行中是否存在偷漏税行为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等涉税风险;在法律诉讼方面:要考虑并购企业是否存在已发生的、未决的和潜在的诉讼,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涉法风险;在企业文化方面:要考虑其融合程度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着并购后企业的决策速度和执行力度,不少企业并购行为的失败,关键就在于企业文化的冲突。要考虑两种企业文化之间的差异以及针对并购对象进行文化变革的难度,以最短时间促进企业的战略调整、组织架构建设、业务流程调整再造、资源合理配置,做到妥善谋划和安排。

(四)要推进科学决策机制,高度重视风险管理
企业并购,实际就是资本的扩张,投资方向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现有的复杂经济形势下,非理性投资、超能力投资、非主业投资,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应按照关规定,科学决策,加强风险管理。一是企业作为并购重组的市场主体,要强化战略意识,重视涉及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定位。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把目标集中于投资回报,灵敏反应市场信号,按企业发展的规律办企业。二是企业并购属于重大投资行为,要强化董事会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法人治理建设,促进决策机制的科学化。同时,应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并购效益与管理层的报酬和责任直接挂购,让他们既分享并购重组收益,又要承担与决策有关的风险。三是引入专家决策和项目动态管理手段。一要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论证,提供决策建议;二要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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