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外号算不算侵犯人格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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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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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外号一般不算侵犯人格权,可以认定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伯名誉权进行了损害,但涉及到起外号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名誉损失的,或者造成了当事人精神损失的,那么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起外号算不算侵犯人格权?

一、起外号算不算侵犯人格权?

起外号虽然不算侵犯人格权,但也是属于侵权名誉要的一种情况,可以按照诽谤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对人格权有简单的间接的涉及,规定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公民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二、起外号构成了诽谤罪的条件有哪些?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对于起外号的行为,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但并不一定构成侵权,法律认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是由于起外号的行为已经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的损失,相关情况可以由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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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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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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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超市看到一个杯子的外观和我们公司设计的一模一样,属于侵权,我看了之后很生气决定理论,可是他们态度很差,决定投诉他们,请问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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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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