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自诉案件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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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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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阿的追诉时效期限的。2、被告人死亡的。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4、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法院不受理自诉案件都有哪些

一、法院不受理自诉案件都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阿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轻伤、重婚、遗弃等),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有很多,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大部分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是因为证据不足,那么就应该收集证据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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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一个公司,但是最近发生了事情,导致了破产,我想咨询一下法院受理申请破产的条件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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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重要期限
(1)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我朋友最近说他在打官司,然后我就想跟大家咨询一下这个法院受理的条件到底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起诉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二,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法院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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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家里他和他的兄弟一直都要大大小小的矛盾,最近因为一件事更是见面如仇人,附近人让他们去村委会调解一下,双方收写了调解协议,但是事后我朋友后悔了,想要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政府没有受理,说是不属于行政复议的事项。想问一下哪些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事项,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申请复议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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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在成都申请廉租房可以享受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据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工作人员介绍,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宅基地的除外),家庭低收入标准是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16642元(含),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是无房,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5周岁,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0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5周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关系。
  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申请人需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及《低保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预登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为低保家庭发放《济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低保家庭按照《济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的要求进行填写并到相关办事处完善手续。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预登记﹔低收入家庭持《廉租住房保障预登记凭证》到相关居委会申请办理家庭《低收入证明》﹔持《低收入证明》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并完善相关手续。
  该工作人员还介绍,两类家庭分别办完以上手续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予以公示﹔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接受正式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实物配租的正式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5日内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初审时限自申请人提交公示期满的资料之日为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济南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证》。“最后就是选房过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和摇号选房规则,组织公开摇号,公证处监督,并於当天发布摇号排序结果。申请家庭根据排序先后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住房,再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济南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申请廉租房的过程就完成了。”该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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