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徐应超律师不久前办理了一起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案件。2017年5月18日20时左右,被告人张X与其朋友在南京某酒吧参加活动时发生口角并扭打起来,被劝开后张X离开酒吧,却将随身物品遗忘在酒吧。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X不甘罢休,纠集王X等五、六名男子手持木棍、菜刀再次回到酒吧,要求酒吧交出财物。双方很快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王X等人用木棍殴打酒吧工作人员,孙X甚至用菜刀架在酒吧某员工脖子上,还将酒吧内部分设施砸坏,酒吧工作人员多人被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这起案件办理推进难度较高,涉案人数较多,存在聚众打砸行为。在张X等人被刑事拘留后,徐应超律师迅速行动,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文规定,阐明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最终在刑事拘留第30日,全部嫌疑人获得了取保候审。
然而,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考虑到涉案人数众多、影响恶劣,最终又决定逮捕嫌疑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徐应超律师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同时,徐律师积极协调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协商。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嫌疑人一方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基于这些情况,嫌疑人在被二次关押后2个月再次被取保候审。
在法院审理阶段,徐应超律师进行了有效辩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王X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被告人张X、王X等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对于被告人张X、孙X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三被告人的归案系民警从视频监控发现在现场附近徘徊的三被告人均参与了打斗,从而传唤至公安机关,因此不采纳该项辩护意见。但被告人张X、王X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悔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最终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
从这起案件可以提炼出的裁判规则是:在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中,即便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如果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现出认罪悔罪态度,并在律师的积极协调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谅解,法院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可能会作出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的判决。该裁判规则适用于类似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尤其是被告人有积极悔罪和赔偿表现的情况。对于其他类似案件,此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表明被告人在犯罪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以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等行为,在量刑时会被法院纳入考量范围,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走向和参考方向,有助于司法人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更加公正合理地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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