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继承权与代位继承有影响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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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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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丧偶儿媳继承权与代位继承是没有影响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才可以存在代位继承,对于丧偶的儿媳,本身就具备继承权,可以合法的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继承处理。
丧偶儿媳继承权与代位继承有影响吗?

一、丧偶儿媳继承权代位继承有影响吗?

丧偶儿媳继承权与代位继承没有影响,并不涉及到代位继承的情况,对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源于罗马法。现世界各国继承法中一般都有代位继承的规定,但具体规定却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只限于死者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为继承人时始发生代位继承,旁系血亲为继承人时,其子女不得代位;少数国家则无此规定。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有关继承权的认定,可以从遗嘱继承以及法定继承的方式上进行合法的认定,但代位继承也是一种继承的方式,涉及到相关事项的认定,应当根据上述代位继承的条件来进行处理,是否可以继承应当严格按照代位继承的情况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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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有继承权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丧偶儿媳有继承权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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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丧偶儿媳和代位继承可不可以同时继承?儿媳的继承权是不是因为代位继承而得到的?
[律师回复]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与父母、配偶、子女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因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死亡,而可以拥有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只要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取得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其子女是依法拥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当然,这里的代位继承人,曹律师认为应当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即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原配所生的子女及之下的晚辈血亲,而不能是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新配偶所生的子女,主要理由是基于《继承法》第十一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按照曹律师的观点,该代位继承应当也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第27条及第28条的规定,即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及代位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的原则,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仍能分得遗产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丧偶儿媳和代位继承可不可以同时继承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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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是继承人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丧偶儿媳是继承人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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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的儿媳有无继承权?
一般而言,媳妇不能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公、婆婆的房产或财产,但是丧偶媳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除外。这其中的原因是,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而配偶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其继承权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不像血缘关系那样永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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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有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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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改嫁仍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
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老人生病疗养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伺候,还承担了老人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形成纠纷,张某遂诉至,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享有继承权。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媳,其与李某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张某与李某的长子李大的结婚事实而产生的。在李某的长子李大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也随之消灭,则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在法律上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张某并未因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了其丈夫应尽的义务。国家为鼓励这种行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故,张某享有继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让其据此分得一部分遗产,这恰好也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前所述,作为丧偶儿媳的张某本无赡养李某的义务,其对李某不尽任何义务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责难。但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那么在法律上也就应当让她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这种中国特有的继承制度恰能解决这一问题,这即顺乎人情,又符合法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该条的规定已有一定的滞后性,不适用当前的实际情况。因该解释出台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国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满足于吃饱穿暖。至于亲情赡养、精神慰藉,当时考虑尚少。而如今,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老年人生活条件多有改善,他们缺乏的不是物质而是精神慰藉,目前日渐增多的精神赡养案即是明证。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其在物质方面的需求并不大。倒是在儿子亡故的情况下,儿媳能去探视,这无异能给其极大的安慰。更何况儿媳承担了三分之一的赡养义务。是故,应当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分配给其一份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但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丧偶儿媳享有公婆遗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帮助”。具体而言是指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料理的井井有条。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上述要求.
二、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不意味者她的行为在法律上遭到了否定。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还是持肯定态度的。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后项规定: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用该条,酌情分配给张某部分遗产,同样体现了我国民法所贯彻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设若张某与其亡夫有子女,则张某与其子女代位继承分得的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强,设若张某无子女,则其分得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弱。这样,较之张某直接享有继承权更有利于处理此类纠纷。
丧偶儿媳改嫁仍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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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该条的规定已有一定的滞后性,不适用当前的实际情况。因该解释出台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国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满足于吃饱穿暖。至于亲情赡养、精神慰藉,当时考虑尚少。而如今,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老年人生活条件多有改善,他们缺乏的不是物质而是精神慰藉,目前日渐增多的精神赡养案即是明证。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其在物质方面的需求并不大。倒是在儿子亡故的情况下,儿媳能去探视,这无异能给其极大的安慰。更何况儿媳承担了三分之一的赡养义务。是故,应当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分配给其一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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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继承法按照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远近规定了继承人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继承。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儿媳和女婿不仅在丧偶前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而且在丧偶后仍然继续赡养公婆或岳父母,为鼓励这种良好的道德风尚,我国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实践中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二方面综合考虑:
一是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帮助
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不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你所陈述的情况看,你完全可以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由于你丈夫先于其父母死亡,你丈夫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你们的儿子代位继承。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依继承法
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你儿子可以代位继承你丈夫应继承的份额,同时你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你公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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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改嫁仍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丧偶儿媳改嫁仍有继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小英前夫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而前夫的兄姐对房子又放弃权利,则你们可以依法继承房屋。  根根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有遗嘱的,遵循遗嘱继承,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知,被继承人的叔伯兄弟不在法定继承顺序中。  该法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可见,你妻前夫的叔伯兄弟没有继承权,无权干涉他人对该遗产的处理。你妻对前夫的父母进了主要扶助,并为其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可以作为第一须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丧偶儿媳改嫁仍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丧偶儿媳改嫁仍有继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小英前夫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而前夫的兄姐对房子又放弃权利,则你们可以依法继承房屋。  根根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有遗嘱的,遵循遗嘱继承,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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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知,被继承人的叔伯兄弟不在法定继承顺序中。  该法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可见,你妻前夫的叔伯兄弟没有继承权,无权干涉他人对该遗产的处理。你妻对前夫的父母进了主要扶助,并为其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可以作为第一须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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