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中胎儿的继承权怎么放弃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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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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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胎儿的继承权实际上是没办法放弃的,因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作出的决定,而胎儿还不具有生命体征,他人也不能替胎儿做决定,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死体的,也不需要放弃继承权,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即可。
腹中胎儿的继承权怎么放弃

一、腹中胎儿的继承权怎么放弃?

胎儿的继承权不能放弃,因为他人没有权利替胎儿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作明确的规定:

(1)继承人道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用口头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属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

二、胎儿的继承权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条件有哪些?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继承人须为继承开始时的生存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无继承资格。但是,现代各国继承法都规定对未出世的胎儿有保留继承份额的规定,我国继承法也对这个问题加以规定。法律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2、继承人须为位居继承顺序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应按先后顺序分别继承,顺序在后的继承人须在前一顺序无人继承时,方可继承。

3、继承人须为未丧失继承权者。虽然继承人有继承能力,又位居继承顺序,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就可以享有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时,继承人则丧失其继承人的地位。

法律上虽然保护胎儿的继承权,但胎儿的继承权得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的,除非胎儿出生以后具有生命体征,这样胎儿就可以顺理成章的继承遗产,但胎儿出生以后也有可能直接就是死体,当事人没有生命体征的自然就没有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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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法律猫指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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