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股份继承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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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承股份的条件是原股东已经去世,当事人是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者是法定继承人,股份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对股份的继承没有违反公司章程。股份的继承条件,不管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是通用的。
在农村股份继承条件有哪些

一、在农村股份继承条件有哪些?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4、没有违反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做了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继承股东的股份。”

二、继承人继承股份之后变更股东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

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于原股东来讲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可是也提到公司章程中是可以约束股权继承的,所以,在继承股权的过程中肯定是不能违反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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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即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常识和交易习惯,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因股权继承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事实上股权是由死亡的股东转移给了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因死亡而事实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权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而仅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继承的时间内保留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
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这就说明了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
首先享有了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
其次恢复和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由此可以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
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
2、股东资格的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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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
3、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表明继承股东资格作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理解为继承人有权拒绝、放弃或主张成为股东,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了限制规定,如果继承人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难以说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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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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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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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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