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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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时效是两年,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有一方违约的,协商不成如果起诉的,应当在两年内去法院立案,只要在诉讼时效内,法院都会受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需要注意应当写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办法。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时效是多久?

一、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时效是多久?

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其生效时间。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时效一般是两年。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综上所述,有些老人会和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他人抚养老人并由此得到遗赠财物。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矛盾,要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根据规定,这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抚养协议的效力是强于遗赠的,在里面会写清抚养人的义务及拿到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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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能公证吗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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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普通诉讼时效是3年,遗赠扶养协议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怎么:
向财产所在地或者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提起民事诉讼,需要递交状,然后进行立案登记,开庭审理,最后依法做出判决。
如何处理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定义: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受扶养人、遗赠人)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
协议必须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擅自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2)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协议签订的具体日期。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遗赠扶养协议中有关遗赠的内容,只能在受扶养人死后发生效力。
四.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解决:
(1)扶养人应做到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人民也可以应受扶养人亲属的请求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
(2)受扶养人应当履行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如果受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财产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有权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其已经付出的扶养费用。
(3)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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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应该如何确定被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应该如何确定被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怎么确定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以此,被告应当是受扶养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中国《 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一般多是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孤寡老人。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承担扶养义务人违反协议不尽扶养义务,受扶养人可以解除合同;受扶养人违反协议解除合同,扶养人可以要求受扶养人赔偿自己已经履行部分扶养义务的相应经济损失。这两种情况下的诉讼解决方式:前者是以承当扶养方为被告提讼,后者是以受扶养人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如果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完毕后,涉及到不动产过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关于第三种情况就比较复杂:遗赠扶养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受扶养人已经死亡,且没有其他继承人。在扶养协议中如果涉及到受扶养人的不动产过户的情况下,现实生活中房管局要求公证部门出具该公证书或出具判决书才能予以办理过户。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遗赠扶养协议相较于遗赠,虽同有遗赠两个字,但法律意义却完全不同。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议的结果;而遗赠则只需遗赠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其次,遗赠扶养协议在双方签订好遗赠扶养协议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则需要待遗赠人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法律义务,即扶养人有负责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而遗赠中,除非设定了受遗赠人的义务,否则受遗赠人不负义务。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是一种对价的法律行为,扶养人有尽到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就无法得到受扶养人的财产;而遗赠即便设定了一定的义务,也不是对价义务,并且设定的义务不得超过以后可能获得的财产利益。
基于遗赠扶养协议中所设定的财产需以付出对价义务为前提,相较于法定继承、遗嘱、遗赠的无偿性而言,其效力的保障程度更高。《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也表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并非不可撤销。对于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受扶养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对不尽扶养义务的扶养人,经受扶养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的请求,人民可以取消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受扶养人的生活要常处于缺乏照料状况的扶养人,人民可以酌情对其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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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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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遗赠,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它主要是跟抚养人所签订的一个协议,抚养人需要尽到抚养的义务,才能够得到遗产。后者的话主要是进行遗赠,并不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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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导言。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份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遵循老有所养、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遣赠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遗赠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3)扶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受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财产所有权证明和遗赠财产清单;
(5)扶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扶养协议书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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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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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公民)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经济 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
(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4)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当事人(遗赠人、扶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扶养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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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扶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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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怎么解决?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对于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涉及到一方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举证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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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侄子可与叔叔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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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间写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一、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二、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三、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如果遗产中的所有权和债权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务标的之价值,遗赠人可将全部遗产赠给受遗赠人,最终受遗赠人应得到财产利益。
五、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六、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七、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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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之比较
遗赠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指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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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已履行怎样换房产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履行怎样换房产证的关键在于房产继承公证的办理,只要抚养义务人有房产继承公证在手就可以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手续。
一、遗赠房产过户所需材料
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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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3、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4、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二、的种类
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三、已履行办理房产证的过户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当事人把相应的信息填上这些文件上,然后有相应部门的敲章即可。具体材料如下:
1、公证处提供的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由法定继承人的,其婚姻状况证明也需要提供)。
2、公证处提供的受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3、公证处提供的希望某疾控中心出具遗赠人死亡证明的通知;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4、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只是验明真实性而用。
5、遗嘱,很多公证员只接受公证遗嘱,如未经公证的一般会拒绝做接受遗赠的公证。
6、公证处向遗赠人生前单位开具的调档函。
公证员在全体受遗赠人在场的情况下,询问相关问题,填写公证材料,主要是记录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才能去公证员处做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材料可以稍后再补。
公证员收到受遗赠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之后,会发给受遗赠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核实材料中的情况,核实无异议的,公证员就会帮你出公证书。
四、的优先级最高
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遗嘱先于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应先按遗嘱执行,只有遗嘱未处分的财产才能进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简而言之,当、遗嘱和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而遗嘱继承又先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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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能由法定继承人签订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赠扶养协议能由法定继承人签订吗问题解答如下,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签订吗
不可以。
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
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公产房遗赠引纠纷,哪些人可以申请公产房过户?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公产房遗赠引纠纷A的父亲李爷爷承租本市和平区一套公产房屋,1970年与冯奶奶再婚,李爷爷病故后承租人变更为冯奶奶。2010年5月,冯奶奶去世,公产房承租人始终没有变更。李爷爷病故后,冯奶奶曾经再婚,后来老伴也去世。冯奶奶生活无依,加之因琐事和A产生分歧,便与李爷爷的侄子签署《遗赠扶养协议》,表示只要侄子尽到赡养义务,老太太死后全部个人财产赠给他。但A认为,继母去世后房子应过户到她名下,双方协商未果,A便委托律师堂弟。A认为,二老婚后已和她形成扶养关系,法律规定有权过户房屋。堂弟则辩称,A与继母多年不来往,表明她已明确表示解除继母女关系。庭审中,和平区人民查明:冯奶奶生前确有《遗赠扶养协议》,且经过公证。其内容约定,只要侄子愿对她尽扶养职责,生养死葬,“死后属个人财产全部赠与,别人无权干涉。”审理:侄子不属于申请过户范围之列认为,协议约定冯奶奶将“个人财物全部赠与”,但涉讼房屋为公产,故不能处分。同时,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被告作为承租人的侄子不属于申请过户范围之列;而原告作为承租人女儿,符合申请过户条件。被告称二人没形成真实扶养关系并已解除继母女关系,无证据证实,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和平一审判决,确认A为涉讼房屋的承租人。律师说法:哪些人可以申请公产房过户《继承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且具有真实的扶养关系,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且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因此,侄子不在申请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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