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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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可以在宣告后将决定书交付给被处罚的当事人,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方式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方式是什么?

1、直接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

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处理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依据来进行处罚,涉及到当事人有异议的,后期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提出合法的行政复议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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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送达方式最常用的就是直接送达了,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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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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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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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方式
[律师回复]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送达方式最常用的就是直接送达了,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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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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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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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直接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 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处理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由行政机构严格按照法律依据来进行处罚,涉及到当事人有异议的,后期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提出合法的行政复议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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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将邮寄回执留存放入档案。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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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置送达。是当事人拒收送达文书时,行政机关把送达文书留在当事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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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行政机关将送达文书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 达方式。
(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行政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当事人的送达方式。无 论当事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当事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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