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贺律师现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刑事部主任,宿迁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宿迁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正式执业,2021年经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认定为三级律师。执业十余年来,黄贺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及重大民商事案件领域,秉持“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凭借严谨务实的办案风格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的良好处理效果,曾获“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2020年度宿迁市优秀律师”“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等荣誉,带领团队获得宿迁市全市律师辩论赛团体二等奖,同时系原宿迁广播电视台《法力无边》节目特邀嘉宾,常年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法律顾问,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近期其代理的两起分别涉及民商事程序抗辩与刑事罪轻辩护的案件均取得阶段性良好效果,相关办案经验梳理如下。
本次梳理两起代表性案件:第一起为江某民间借贷再审纠纷案,当事人江某原审先后经历一审被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上诉后撤回、原告另行以财产损害赔偿起诉要求江某承担三成责任,后原一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江某面临最终被判令承担巨额债务的风险。第二起为贾某甲容留卖淫罪案,公诉机关起诉时指控全案总嫖资22万余元,未认定当事人贾某甲存在立功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针对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黄贺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核验全案卷宗材料,逐笔梳理款项流转路径与各方沟通记录:一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层面,拆解江某出具借条的背景细节,论证江某与原告李某全程无直接借款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二是明确申请追加案涉中间人为第三人,还原中间人虚构事由诱导江某出具借条、指令资金全额转至其指定第三方账户的完整流程;三是穿透案件表象,识别出中间人虚构借款事实、意图转移自身债务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据此提出全案应适用“先刑后民”规则,驳回起诉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代理意见,避免当事人无端承担未实际受益的还款责任。
针对贾某甲容留卖淫罪案,黄贺律师重点围绕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开展专业工作:其一,对卷宗内全部记账流水与技师供述逐一比对,区分正规按摩、边缘性服务与卖淫服务的对应收费记录,指出无其他证据印证的部分记账金额不能直接等同于违法嫖资,不应笼统计入犯罪数额;其二,针对立功认定争议,梳理刑事立法关于立功制度的设立初衷,明确区分“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法定构成要件,举证说明贾某甲检举的内容具体明确、所涉犯罪事实后续已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法定认定标准,不能因相关证据传递流程的时间差否定当事人的检举行为效力。
江某民间借贷再审纠纷案中,最终审理法院采纳黄贺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相关人员虚构借款事实向原告索取资金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依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撤销此前作出的要求江某承担30%责任的原审判决,退还原告预缴的全部案件受理费,彻底消解了当事人的巨额债务风险。
贾某甲容留卖淫罪案中,经黄贺律师依法与公诉机关多次沟通提交辩护意见,公诉机关主动将指控的总嫖资数额调整为15万余元;审理阶段法院全部采纳其关于立功认定的辩护观点,依法认定贾某甲构成立功,最终判处贾某甲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辩护效果符合当事人预期。
结合两起案件的办理过程,黄贺律师提示相关主体:第一,出具债权凭证时需明确知晓文书对应的法律后果,即便出于熟人情面签署相关材料,也要留存全程沟通的文字、录音等记录,一旦发现自身被冒用名义卷入非本人真实意思的交易,第一时间固定资金未实际流入控制账户、未实际享受利益的相关证据,及时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第二,刑事案件办理中当事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同时,也要积极向办案机关告知自身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具体线索,配合做好线索核实工作,为自身争取法定从宽情节。第三,无论是民商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案件事实不能仅依据单一书面材料孤立认定,需要结合全链的证据细节推导法律事实,委托专业律师尽早介入核查证据、梳理法律关系,能够更充分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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