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是续写网络小说侵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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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作品是续写网络小说不是侵权,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对他人作品没有改动,没有损害原作的利益,不构成侵权行为,续写可以对未完成作品续写,可以对已完成作品续写,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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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是续写网络小说侵权吗?

续写他人作品,属于对他人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伸和拓展。法律属性表现在对原作的依附性及相对的独创性两方面。为他人作品写“番外”、续集等行为,并没有改动作品本身;也没有因使用原作品而使得原作品受到歪曲,进而损害原作品作者的精神利益。所以,续写他人作品并不侵犯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取的是有限列举的形式,没有续写他人作品的情形,也没有兜底条款。这使得续写他人作品实际上没有得到著作权法支持,因此,续写他人作品问题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修订中得到解决。

1、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

2、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和特征。

1、续写作品按照原作品的完成与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一类是对已完成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

2、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三、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1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风格、手法、技巧等。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包含以下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2、作品独创性首先意味着是“独创作完成”作品必须是作者独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是比较容易接受的结论。换言之,独创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作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过来的。

3、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独的劳动创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应的著作权。如果是剽窃而来,则不但谈不上独创性和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反而要承担相应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独创作完成”,可以说是独创性在作品形成过程中的体现。

综上所述,续写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续写作品必须在对他人作品的依附性和独创性,续写独创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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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类型问题解答如下, 2001年《著作权》修改之前,对互联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几乎是个空白。原《著作权法》第十条确定的使用权,具体分解为“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可见,列举式的关于作品的使用权,并不包括在互联网上的使用权。有些学者以上述法律条文中的“等方式”作文章,认为“至少可以由现行法律中的‘等’字来予以调整”,从而将使用权扩大适用到互联网上。更有些学者认为“著作权法的现有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以上观点缺乏法律逻辑,甚至有悖于法律常识。一项法律上并未明确的权利,不能毫无依据地捏造,也不能以想当然的方式扩大适用。
立法上如此,司法实践中更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判决理由。在王蒙等六作者诉“北京在线”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在互联网环境中,原告作为著作权人,仍然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5款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没有排除出现其他可能。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方式虽然不同,但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上述判决理由,看似合理,但实质上等同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为著作权法创立了一项新的权利:网上作品传播控制权。法官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成文法,而不能凭自由裁量权任意地创设法律权利。在“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公司网上著作权纠纷案”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将他人作品上载的行为也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从而以“复制权”被侵犯为由判案。将侵犯“复制权”作为网上著作权侵权的表现,系法律所采取的标准。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建议》报告,学界称之为《白皮书》。该报告明确规定网上传播是发行和复制的结合,是同时行使了发行权和复制权。法官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其判决明显受到了西方网络法律规定的影响。
2001年著作权法颁布后,在一定程序上解决了网上著作权纠纷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以下两种侵权类型,著作权法均可适用。
1、传统媒体作品在网上被侵权
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论其作品是否已发表或者出版,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间、地点上传其作品。由于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文学作品,都可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在互联网上查阅。一方面,大量文学作品网络上传的行为,是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果,特别是传统媒体普遍在平面媒体的基础上,再在网络创设电子版。另一方面,各类非法上传行为也层出不穷。随着互联网上文学网站、文学和电子图书馆的兴起,大量传统媒体文学作品被上传到网络中,其中大部分均未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行为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网站之间的相互抄袭行为
互联网为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极为便捷的途径,但同时也为抄袭行为提供了温床。有些网站文学作品的数量极其巨大,在短短的不到10年时间内,汇聚了数百万件文学作品。由于网络抄袭隐蔽性高,操作性强,只需简单进行复制和粘贴,就可将作品发送到其他网站上,故网站之间的相互抄袭行为表现得较为普遍。在网站之间进行抄袭,同样侵犯了作信息网络传播权。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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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对于作品使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45和46条,规定了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依据著作权使用方法之不同分解为不同的板块,并互相区别开来。例如,针对的复制行为设定复制权,针对的表演行为设定表演权,依次类推,有学者称此种保护方式为板块式保护。

第二,主观过错方面,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从其表现形式看,主要是任意下载网络作品进行发表、署名、修改或改编、篡改。这些行为的主观过错非常明显,而且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举证证明对方的过错也并非困难,因此应该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方能够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平台提供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才能承担侵权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我国法律采用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为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利益,宜采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作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由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并没有在本质上却别于传统的著作权,对于其提出特殊的保护,其原因在于网络的过分开放性给侵权行为提供了特殊的有利环境,再加上法律对于很对技术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并非要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给予法律上的有利地位,因此应当采取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宜。
第三,损害结果方面。网络著作权的损害结果主要体现在,
一、网络发表权受到侵害,网络发表权是一种具有较强指向性的权利,当违反作者的意愿将作品以其他方式发表,即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作者精神利益的损害,侵权行为人使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即产生此项损害结果;
三、作者财产利益的损害,由于转载、另行发表、改编等行为给作者造成财产收益上的损失。
第四,因果关系方面。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结果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不法行为人才构成侵权。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譬如网络管理者或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产生。因此网络管理者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络管理者和用户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网络著作权被侵权的间接原因。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络管理者或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写明图片来源于网络算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写明图片来源于网络算侵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写明来源于网络是否构成侵权
写明来源于网络是否算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我们最好还是先获得使用权,以免构成网络侵权。
使用来自网络的怎么判断是否侵权
1、 直接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而没有著名来源或者作者
2、转发作者明确说明禁止转载的
3、未经原作者同意对进行二次加工或者使用
4、在作者未同意的情况下对进行商用
5、在分享网站有明确的分享规定的情况下违反这些规定进行分享
在微博上纯粹以分享为目的发布他人在网上已发布照片并标注“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私信删除”侵权吗
1、你转载别人的,没有任何目的,只是以个人享受为目的,不侵权,因为你不是制造者,也不是平台的提供者。
2、你发布的新微博,只要情况属实,非主观臆断捏造他人事实,不侵权。
以上
1、
2,发布者如果有侵权,网络平台提供者发现后,应及时删除,否则,对扩大损失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上找的素材的侵权问题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但这里需要提及的是,要想享有知识产权是要经过相关部门认证注册的,我们现在经常在网络上寻找的一些素材绝大部分都没有相关的注册认证,可以默认为这些素材的创造者允许其他人引用。
还有一点是,如果你对下载来的经过了修改,如果背离了原作者的主题那么你就是修改后这些素材的原作者,如果只是在一些小点上做修改已达到更融合自己的设计的话那最多只能算是套用,够不成侵权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关键图案或名称一定不能随便使用,比如一些企业的注册商标、能够代表企业的及文字、企业官方的名称等等。对这些东西的使用需要经过相关单位的认可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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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可以做版权登记吗
按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即可以按规定做版权登记。因此,有些专注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的人,为争取权益保护,避免被人抄袭,就会想要做网络小说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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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络个体卖食品,需要哪些手续,证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体卖食品在网上开店需要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售卖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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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怎么处理,产品侵权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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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霉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其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未经许可在网络销售他人拥有商标权的产品侵权吗
[律师回复] 未经许可在网络销售他人拥有商标权的产品是否侵权
按照规定,销售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商品就是一种侵权行为,需要接受侵权损害处罚。
未经许可在网络销售他人拥有商标权的产品权会怎样处罚
1、立即停止侵权
销售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商品会被认定为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时,只要销售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就会被要求立即停止销售的侵权行为,并且还会当场没收、销毁侵权商标商品。
2、接受一定罚款
如果发现销售侵权人通过售卖取得的违法经营额已经达五万元以上的,那么,相应地就会被工商部门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要是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相应地也会被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会被从重处罚,不过这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在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你在售卖商标商品时根本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只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出谁提供的,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就是要求停止销售行为。
当然了,要是对这个处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处理:
1、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中,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2、找提讼
要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就此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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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著作权的侵权形式有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网络小说著作权的侵权形式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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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
(2)违背作者的意愿,提前或推迟公开作品;
(3)不遵从作者的意愿,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使用作品,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著作权人授意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并支付报酬。网络服务企业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前,双方须就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达成协议,网络服务商若超过协议内容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即构成侵权。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经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但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2)双方签订合同,依合同许可获得作品使用权,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强制许可的使用人未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歪曲、篡改表现为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增删、变更,改编权作品的外在表现,损害著作人的声誉。网络环境下,相对于传统媒体,其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更加容易,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另外,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身份,也加大了确定侵权人身份的难度。剽窃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和复制权。剽窃他人作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完全或大部分照抄著作权人的作品,这种剽窃行为比较容易认定;另一种也是网络环境下更常见的方式,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著作权人作品的内容或形式进行抄袭。因此单纯对他人艺术作品进行评价,未歪曲、篡改,不算侵犯著作权。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网络名誉侵权有哪些方式,网络名誉侵权有哪些表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当前网络名誉侵权的方式主要有:
(1)通过电子邮件侵犯名誉。与传统的通信方式相比,电子邮件的写作较为随便,更为口语化,可以自由随意地表达思想,许多面对面不便说出的话,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表达出来,而且电子邮件一旦点击发出,就没有办法收回。当然,不是所有发布不良言论的电子邮件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果是行为人单纯的对受害人发出的不当言论并不会导致侵权,因为这种信息发布并没有针对公众,而是针对接受者个人,尽管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但一般不会致使受害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只有当侵权人利用电子邮件将这种不当言论进行广泛散播时,将信息发给与自己和受害人有关的第三人,导致受害者的名誉毁损,从而社会评价降低时,才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
(2)在网络和留言板(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这些方式主要是它的传播范围广、具有信息交互的特点,在线讨论某个话题的用户常常会不由自主的言辞过激,最后对个体进行人身攻击。由于网络和留言板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因此,这与当众的人身攻击性质及效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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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著作权的侵权形式有什么?
著作权侵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歪曲、篡改他人的网络小说作品,也可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发表他人的作品,认定著作权侵权时,需要遵循过错原则、合法原则、损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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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也侵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也侵权《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要看购买人是否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
二、专利侵权的表现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三、专利侵权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专利侵权的分类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则要根据购买者是否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当然,了解侵犯专利权必须要了解侵权表现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如还有什么疑问,小编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
什么算网络文学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网络文学?
1、络文学作品有别于传统的文学作品,主要特点:一是它载体不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而是网络上的一些网站创办的、博客、专栏等等;二是它的写作方式不再是用笔来爬格子的方式写东西;三是传播形式快速、简便,随时性很强,受益面很宽;四是借助网络的技术,搜索起来很方便;五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2、络文学作品包括:诗歌、散文、杂文、随笔、小说、剧本以及把文字作品转化为带有多媒体的音频、视频作品等等。
二、如何认定网络文学侵权行为?
1、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包括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还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什么是网络文学侵权的行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二)》中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应当予以保护”。
网络游戏侵权判几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件,相比其他行业的侵权纠纷案件而言,其特殊性在于消费者对网络游戏的投入和使用不是一次性的,如果像其他侵权案件那样判令停止侵权,无疑会造成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
网络游戏本质上是计算机软件程序,主要是文字、音乐、美术等多类作品的集合。如果在后的网络游戏破解并复制了在先游戏的软件程序,显然涉嫌侵害在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游戏侵权的类型很多,如果涉及游戏的复制,特别是源代码的复制,将涉及软件版权侵权纠纷;如果涉及原告携带游戏设计文档、源码等资料来复制软件的,则既涉及软件版权纠纷,也涉及技术秘密纠纷;如果涉及游戏情节的模仿,就涉及版权纠纷;如果涉及软件名称假冒等行为的,则涉及不正当竞争。
依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幅度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
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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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连载小说要怎么证明作者是自己呢
怎么证明网络上连载的小说,自己就是小说作者,实际中可以按照著作权权属一般认定方法。1、判断作品是不是职务作品对于网络版权,可以先看网站跟自己是不是有隶属关系,认定下自己的作品是不是职务作品。2、对于著作权归属有没有约定如果自己跟网站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那么就接着看看当初就著作权归属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那么这个著作权就归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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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网络侵权盗版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侵权盗版的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这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俗话说“擒贼先擒王”,但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而传播者虽数量众多,但正所谓“法不责众”,或是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大量的传播者被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
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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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会不会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转载会不会侵权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
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
另外,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什么算网络域名侵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网络域名侵权
参照《侵权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内容网页地址”指权利人提出的侵权作品所在的具体网络地址。即浏览器顶部地址框中显示的信息。如“”就是一个具体的网页地址。
“侵权内容”指权利人认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
二、域名权
域名权是域名所有者针对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域名也称为网址,是连接到互联网上计算机的数字化地址,代表着入网申请者的身份,是互联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现代活动日益依赖于互联网,争夺网上的空间市场已经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实业家的商战战略。域名作为一种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在因特网蓬勃发展的今天,成为代表一个单位形象的标志,对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的研究。
根据域名权的定义和内容,企业域名权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
首先,企业域名权仅是企业取得的网上唯一网址的权利,并不具备物质实体,看不见,摸不着,不是人们可以触摸到的,是隐形存在的资产。
其次,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由于当代科学发展迅猛,技术知识更新换代加快,以致企业域名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它们本身的经济寿命很难确定,从而导致其价格或取得成本也不易确定。另外,由于域名权取得的成本不易确定,以致域名权因损耗而转移的价值也不易确定。
再次,域名权不能与特定企业或企业的有形资产相分离,企业域名(网址)一旦离开特定的企业,其便成了毫无价值的代号。
最后,企业域名权具有独占性与唯一性,由于企业在网上注册的域名具有唯一性和映射性,以致域名具有“专有”性。
购买侵犯专利的产品是否也侵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也侵权《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要看购买人是否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
二、专利侵权的表现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三、专利侵权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专利侵权的分类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则要根据购买者是否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当然,了解侵犯专利权必须要了解侵权表现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如还有什么疑问,小编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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