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一个小的行为瑕疵可能就会引来刑事追责的大麻烦。怀宁县某农机销售公司法人甲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企业和个人的未来都蒙上了一层阴影。
原来,甲经营着一家农机销售企业,从事农机设备及配件销售、售后维修业务。在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工作中,甲存在使用他人身份、提交不实申报材料的行为。怀宁县公安局据此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在此时委托了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的汪伦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甲的申报材料瑕疵行为,是否具备诈骗罪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是否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损失,是否满足诈骗罪全部犯罪构成要件。面对这样的案件,汪伦律师开启了专业的辩护工作。他第一时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完整交易链条,重点核查农机购销实际流转、补贴资金流向、农户实际使用情况,固定案件客观证据。
诈骗罪有几个核心构成要件需要严格判定。汪伦律师针对这些要件展开重点论证。他指出,农机存在真实购销关系,设备交付实际种粮农户投入农业生产,这意味着补贴惠农政策目的已经实现。而且,国家财政并没有发生实质损失,当事人不存在非法占有补贴资金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挥霍、隐匿补贴款项、逃避返还的客观行为。基于这些论证,汪伦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部证据后,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认定,虽然甲在农机补贴申报环节存在使用他人身份、申报材料不实行为,但案涉农机均为真实购销,机具交付农户实际用于农业生产,补贴惠农制度目的实现,未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实质性损失。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甲具有非法占有补贴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没有犯罪事实。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甲不起诉,并且公安机关扣押的76500元依法返还当事人。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汪伦律师通过精准拆解诈骗罪犯罪构成,成功区分了行政申报瑕疵行为与刑事诈骗犯罪的边界,厘清了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他深挖客观交易证据,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实现了让检察机关认定无犯罪事实,拿到法定不起诉结果的目标,帮助当事人解除了刑事追责风险,返还了涉案扣押款项,同时保全了当事人的企业经营与个人人身权益。
汪伦律师是深耕刑事辩护单一赛道的专业律师,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涉及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盗窃等高频罪名,还承办过很多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他熟悉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一审全流程办案规则。他采用“分阶段精准辩护”思路,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策略,为每一位涉案当事人全力争取最优处理结果。无论是企业经营类刑事案件,还是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他都能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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