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个人肖像权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照片被别人不当使用,这种情况他人是否侵犯了肖像权?他人哪些不当行为属是于侵犯肖像权?
二、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的受害者应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肖像纠纷案件的证据,说明案件的实际情况。我国的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违法人员立即停止案件的侵权行为,立即赔礼道歉,消除肖像违法行为的继续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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