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旦构成此罪,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要就是存在销售未获批药品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对人体健康存在足以严重危害的可能性。"
"法律条文看似清晰,但在具体个案中,量刑等级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空间。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的杨波律师就曾办理过一起类似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在一段时间内,明知购买的肉毒杆菌毒素产品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仍通过微信联系上下线,以邮寄方式向各地销售。经查,共销售多种肉毒杆菌毒素产品数千支,销售金额达数十万元,非法获利数万元。王某某有吸毒行政拘留前科及聚众斗殴罪刑事前科(前罪已刑满释放),他曾两次到公安机关投案,分别如实供述两起作案事实,审理过程中还退缴了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召回销售产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杨波律师提出了包括从犯辩护、自首辩护、立功辩护、认罪认罚以及退赃退赔等在内的多层次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某某需召回销售的肉毒杆菌毒素产品,并在全国性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杨波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销售金额数十万元的妨害药品管理罪指控这一难题,杨波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展开了一系列具体行动。他毕业于山东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余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大量相关案件,还发表过专业论文。"
"对于王某某分两次投案分别供述两起作案事实这一情况,杨波律师精准把握“分别投案、分别供述”的程序特征,成功论证两起事实均构成自首。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自首是法定的从宽情节,如果能认定为自首,就可以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最终,法院认可了“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量刑减轻奠定了关键基础。"
"此外,杨波律师引导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这是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下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给予被告人量刑优惠的制度,这样做能让被告人依法获得“从宽处理”,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事实证明,这一举措为案件的处理带来了积极影响。"
"杨波律师还推动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因为退赃是妨害药品管理罪量刑中最具分量的从宽情节之一,从实质上消除了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为法院从轻处罚创造了实质性条件。"
"杨波律师构建了从犯辩护+自首辩护+立功辩护+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多层次辩护体系。虽然从犯、立功两项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他的核心辩护策略——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均获法院完全采纳。最终使得王某某在销售金额数十万元、具有刑事前科的背景下,获刑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实现了销售金额与刑期之间的合理配比,体现了杨波律师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从宽情节的极致追求。"
"在附带民事部分,杨波律师协助王某某认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召回产品+公开赔礼道歉)。这样做是因为在刑事辩护中要做到“刑民统筹”,使民事部分在庭审中顺利解决,能为刑事量刑的从轻处理创造有利条件。"
"需要警惕的是,司法实践中,销售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药品,不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还可能因严重威胁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召回产品、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即便存在自首等从宽情节,有前科劣迹的话,依然会在量刑时被作为负面评价因素考量。所以,在药品销售等相关领域,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