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打印遗嘱有效,《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是什么?
一直以来,继承法都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它遗嘱形式。这当然是鼓励大家通过专业机构来订立遗嘱。但也带来了负面效果:限制了人们处理自己财产自由。更有甚者,一些不孝子女在父母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证房产证隐匿起来,以此达到防止父母修改遗嘱的效果。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
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此时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指定所信任的人或机构担任受托人,随着子女的成年或思想成熟,逐步把财产交给子女管理。英国的戴安娜王妃就是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子女在成年后接管财产,避免了财产被前夫和情敌接管。
再比如夫妻双方有一方离世的情况下,如果把财产留给在世的一方配偶,会担心配偶再婚后把财产赠送给后老伴。此时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把财产的使用权留给配偶,在配偶去世后再将财产指定给子女继承。
遗嘱信托的用途还很多,现实中能解决很多家庭以往无法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遗嘱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当然这个规定是从才开始实施生效。在遗嘱这个类别当中,实际上对于打印遗嘱也做出了规定,但是是具有一定的条件的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之下才能进行。
《民法典》在我国将1日开始实施,在实施的具体过程当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适用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在打印遗嘱这个方面的话,跟以前就有所不同,打印遗嘱是明确在《民法典》当中予以规定是有效的。但是必须符合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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