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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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对于中止犯没有给别人和社会带来危害的情况下应该免除处;给别人或者社会带来轻微的伤害,会进行减轻处罚。中止犯分为两类,一种是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另一种就是终了的中止和末终了的中止。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一、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为中止犯既然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没有造成损害,说明客观上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从而应当免除处罚。这样做,可以鼓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悬崖勒马,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为造成损害,说明行为人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免除处罚,而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1、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

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后来甲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的行为。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

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见乙痛苦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实行阶段的中止。

2、终了中止和未终了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未实行终了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例如,甲想去某仓库行窃,之前甲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某夜,甲按照事先观察好的路线进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到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甲惊慌,急忙逃走。甲的这种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跟犯罪未遂不是一个概念,犯罪中止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首先是犯罪人是自己真诚悔悟的,然后良心发现而停止的犯罪;或者是因为在犯罪中,由受害人或者是第三者劝说自己主动放弃的行为;再或者是因为害怕被判刑而停止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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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二、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
(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
(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综上,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了四个,即绝对禁止适用类推、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以及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以法律的事先规定为依据,是不能够任由法官肆意量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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