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旭办理交通肇事零谅解案获刑期减三个月

最新修订 | 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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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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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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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徐旭律师,就职于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取保、民商事案件代理工作,人诚实守信、思维缜密。慎重对待每一件案子,深受当事人的好评。法律格言:谨将法律执业的谋生意义置于职业意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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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徐旭是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年起执业,深耕刑事及合同纠纷领域。其曾办理一起零被害方谅解的交通肇事援助案件,在被告人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锁定一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的情况下,通过体系化梳理法定从宽情节开展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刑期较原建议减少三个月。

本案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徐旭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交通肇事致死案件,接手时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给出有期徒刑一年的明确量刑建议,最核心的不利条件是被害人家属明确拒绝任何赔偿方案,始终不肯出具谅解书,常规从宽路径完全被堵死。最终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在被害方零谅解的前提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较原量刑建议减少三个月。徐旭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年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深耕刑事及合同纠纷领域。

某年冬日清晨,被告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自道路东侧驶入后向南左转,与沿该道路直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碰撞,骑车人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侦查阶段即被认定为自首,后续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后续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结合自首、认罪认罚两个情节,给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案件办理全程中,被害人家属情绪始终较为激动,明确拒绝对话、拒绝接收任何赔偿款,始终不肯出具刑事谅解书,常规交通肇事案件中最普遍的赔偿谅解从宽通道完全关闭。

徐旭介入本案时,面对多重现实障碍:一是证据层面,全案无任何可以直接证明被害方存在过错的新线索,也不存在其他额外的从轻证据,既无谅解书加持,被告人作为外来务工人员也没有能力一次性拿出足额赔偿款,传统辩护的核心筹码完全缺失。二是法律适用层面,被告人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常规办案逻辑,法院通常会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想要在已确定的量刑建议之下再争取下调刑期,缺乏普遍适用的直接规则支撑,辩护意见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反悔具结”而不被采信。三是外部客观层面,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抵触情绪强烈,如果辩护过程中稍有处理不当,很可能激化对立,将负面情绪传导至庭审环节,反而对最终量刑产生反向影响。四是实践惯性层面,多数交通肇事案件的从宽辩护都高度依赖赔偿谅解情节,一旦该情节缺位,往往只会提出泛化的“请求从轻”意见,很难推动裁判作出实质性的量刑调整。

徐旭没有停留在“认罪认罚已签、量刑建议已定只能被动接受”的惯性辩护思路里,而是把全部已有的法定从宽情节逐一拆解成可独立论证的事实细节,搭建体系化的辩护说理逻辑:首先是把“自首”情节做完整还原,没有仅将其作为标签一笔带过,而是完整梳理被告人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始终稳定如实供述全流程行为细节,论证其自首行为并非被动到案后才坦白,而是从案发之初就主动降低事故衍生风险、自愿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主张应当对自首的从宽幅度予以完整兑现,而非仅作象征性考量。

其次是锚定事故责任划分的结构细节,明确指出被害人自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相较于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同类交通肇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强度、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均相对更轻,量刑尺度应当与之相匹配,不应对其顶格考量。之后进一步厘清罪名适用档次,明确本案属于典型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极低,不存在酒驾毒驾、逃逸等任何加重情节,应当严格适用交通肇事罪第一档法定刑区间,杜绝任何超出法定幅度的加重评价溢出。

与此同时,徐旭针对认罪认罚的实质价值展开说理,提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并非审查起诉阶段的一次性表态,而是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全程未翻供、未纠缠无意义枝节,自愿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实质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具备在原有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宽的正当性。

针对“零谅解”的核心短板,徐旭作出三层替代性说理区隔:一是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赔偿,不等于被告人主观上拒绝承担责任,二者在主观恶性与悔罪表现的法律评价上不能直接等同;二是结合被告人务工人员的身份背景,说明其客观上履行能力有限,无力一次性赔付不属于逃避责任;三是引导被告人当庭真诚表达悔罪态度,明确提出后续会以劳动收入分期向被害人家属赔付的具体意愿,将悔罪态度以可感知的方式直接呈现给法庭,最终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提交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徐旭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其自首、全流程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相较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建议减少三个月,在无任何被害方谅解的前提下,直接减少了被告人三个月的实际羁押时长,判决结果在事故责任比例、被告人悔罪程度与最终刑期之间实现了更均衡的匹配。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徐旭结合多年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后,不少当事人甚至部分从业者都会形成“签署具结书就等于量刑定死”的误区,但实际上量刑协商的窗口并不止于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环节依然可以结合全案事实细节,对量刑情节的评价程度做体系化说理,推动法庭作出更公允的裁量。

针对这类无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很多辩护人会直接陷入“无谅解就不可能再从轻”的思维定势,但事实上赔偿谅解只是从宽的可选情节,而非必备情节。当常规筹码缺位时,把法定情节从抽象标签还原成一个个具象的行为节点,把每一个细节对应的从轻逻辑讲透、做实,依然能够找到合法的从宽空间。

法律服务的边界始终建立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专业代理可以依托细节挖掘与逻辑梳理为当事人尽力争取合法范围内的处置结果,但绝对不可能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兜售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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