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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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是指监外执行的具体适用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错误,需要检察机关予以纠正。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所交付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行为。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

一、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是指监外执行的具体适用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错误,需要检察机关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可以监察的范围如下所述。

1、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终止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二、监外执行包括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监外执行需纠正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我们国家检察机关所承担的职能就是属于监督和审查起诉的职能。当然了,如果说是属于监外执行存在着错误适用或者是应当适用而没有适用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并且要求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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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4、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期满前,监狱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当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监狱以发函的方式调查保外就医犯的病情变化时,罪犯若想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只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开一个病情尚未好转的证明寄往监狱,监狱就可以以此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局,办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的手续,即可按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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