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导致继承权丧失?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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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哪些情形导致继承权丧失?

一、哪些情形导致继承权丧失?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民法典》中法定继承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丧失继承权就是丧失了继承遗产的的权利,但对于这个丧失情形的认定也必须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的才能确定,所以,对于继承者来说拥有了此权利而是需要自己来保护,不要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让他人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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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律师回复]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1、发生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后,当然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效力。这种当然丧失,又可分为终局性丧失和非终局性丧失。终局性丧失,是指法定事由一经发生,继承人即当然且确定地丧失继承权,之后不会因为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而恢复继承权。
2、非终局性丧失,是指在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发生后,继承人在却有悔改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后可以不丧失继承权。 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四种当然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中,只有一种情况属于上述非终局性事由,即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和虐待严重的行为,给被继承人的精神和肉体造成了重大创伤,违反法律且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继承人当然地丧失在本次继承中继承遗产的资格。但是,如果虽然发生了遗弃和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情形,但是该继承人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对该继承人表示了宽恕,则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一规定是对被继承人意思自由的尊重,如果被继承人饶恕了继承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并且愿意由其继续继承遗产,法律不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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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以下四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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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舅的父亲留下一笔财产,现在几个兄弟姐妹都争着继承,所以想让我帮忙咨询下哪些情形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律师回复]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
10、1
1、1
2、1
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
(一)项或第
(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上述是对哪些情形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问题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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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些?
导致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以及继承人员为了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的继承人员的。除此之外,根据我国《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如果继承人存在着伪造篡改遗嘱的,也需要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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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律师回复] 导致继承权的丧失的情形主要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犯罪,它不仅危害家庭关系,同时也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因此,会受到最严厉的制裁。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是对被继承人权利最严重的侵害,对这种继承人的权利理当剥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动机如何,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是亲手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都应剥夺其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争夺遗产者,不论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亲手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只要是故意的,就应剥夺其继承权。但如果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凡是遗弃被子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均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有生活来源的,或者是继承人没有抚养他人能力的,均不构成遗弃,不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为多占或独占遗产,假冒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的行为。篡改遗嘱是继承人为侵占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违背被继承人的意志,瞒着被继承人而更改遗嘱的行为。销毁遗嘱是继承人知道遗嘱对自己不利时,将遗嘱销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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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看,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属于正当防卫的除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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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核心在于,如果继承人通过恶意的手段去损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那么,会丧失继承权,继承权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而设置继承权的丧失,是为了避免出现恶意通过继承篡夺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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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资格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
(1)客观上继承入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杀害行为是指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目的违法行为。若继承人实施的不是杀害行为,或者所杀害的不是被继承人,则不能构成该行为。(2〉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至于继承人的杀害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在所不闷。但若继承人主观上并无杀害的故意,而是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但因实施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因其行为不具有不法性,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构成这一法定事由的条件有二: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所谓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法上规定的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若继承人所杀害的不是法定继承人,则不在此列。
(2)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若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和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也不构成该行为。由于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因此,该杀害行为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只要具备以上条件,不论继承人的杀害行为既遂未遂,也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入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便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困境。构成这一行为的条件为:
(1)被遗弃的是没有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若被继承人有的生活能力,则不会造成被遗弃的后果。
(2)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尽扶养义务。如果继承人本身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则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遗弃。遗弃行为是故意置被继承人于危难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的不法行为,因此只要继承人的行为构成遗弃被继承人,继承人的继承权就丧失。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神上的摧残、折磨。但虐待行为与遗弃行为不同,虐待行为有轻重之分.虐待被继承入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否则不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10条)一般说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虐待罪:但不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10条)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入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策13条)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
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遗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财产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权利,合法遗嘱受法律保护。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既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和意愿的干涉和侵害,也是对可依照遗嘱取得遗产的人的权利的侵害。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5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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