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排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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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排序应该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要大于代书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的方法虽然分成5种,但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如果还有其他的遗嘱跟公证遗嘱的内容有抵触的话,是以公证遗嘱为准的。
公证遗嘱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排序是怎样的

一、公证遗嘱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排序是怎样的?

公证遗嘱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排序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的效力大于代书遗嘱,遗嘱分五几种, 公证遗嘱效力最大。经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须经过公证机关。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公证遗嘱程序是如何的?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

二)审查

三)出具公证书

虽然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但其实已经有代书遗嘱的情况下,也没有必要再对代书遗嘱办理公证,代书遗嘱也有法定的生效条件,只要遗嘱的内容形式合法,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对遗嘱是否要进行公证,应该由被继承人自己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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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排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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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区别?
1、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 2、代书遗嘱 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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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奶奶前几天让我小姑帮她代书一份遗嘱,我想问一下律师关于代书遗嘱效力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因为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继承法未规定这种替代办法,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以上则是关于代书遗嘱效力程序的解答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力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是有效的。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案情简介
廖某系某单位退休老干部,生育有3个女儿和1个儿子,儿子早在1992年就离开了人世,廖某决定和三女儿一起生活。1993年,三女儿将廖某接到了自己家中,三女儿的丈夫陈某和岳父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表示自己愿意承担岳父的全部赡养义务。1995年,廖某的单位分给了廖某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当时这套房子的购房款是
2.5万元。由于廖某没有积蓄来支付这笔购房款,于是三女儿和女婿便凑钱交纳了该购房款,一家人也搬进了新房居住。廖某想立下遗嘱,在自己死后将房子留给三女儿。于是三女儿按照父亲的意思,执笔写了份遗嘱,廖某在遗嘱上签了名字。廖某又将遗嘱交给了他的单位,让其来证明房产最终要归三女儿所有。半年后,三女儿又征求父亲的意见,想再请律师做一份遗嘱见证,廖某同意了。于是,两名律师找到了廖某,对其立遗嘱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制作了一份谈话记录,廖某在谈话记录上亲笔签名和按手印,律师事务所据此出具了一份遗嘱见证书,有两位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2000年2月,廖某去世,廖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找到三女儿,要求分割廖某的遗产未果,遂将三女儿告上法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着遗嘱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廖某所拟的遗嘱无效。其理由如下:本案中,廖某所立的遗嘱系由其三女儿代为书写的,是代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廖某在立遗嘱时,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虽然廖某事后将遗嘱交给了其单位,要单位来做个证明,并且又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但是,由于单位的人在廖某立遗嘱时并不在场,也没有在遗嘱上签名,律师的见证上面只有律师的签名和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却没有廖某自己的签名,因此,本案遗嘱在形式上是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的,应予以确认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遗嘱应认定有效。理由如下:虽然继承法第十七条作了上述规定,廖某所立的遗嘱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律师的见证也没有廖某的签名,但是,从继承法的立法本意上看,不难看出继承法对代书遗嘱设置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目的是为了证明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廖某在立下遗嘱后,将遗嘱交给了单位,要单位来做个证明,证明其房产最终要归三女儿所有,并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对廖某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解并制作了笔录,由廖某在谈话记录上签名和按手印,这些事实可以充分证明廖某立下遗嘱将其房产留给三女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遗嘱认定有效,既不违背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与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没有冲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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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怎么订立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1、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遗嘱全文。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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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代书遗嘱的认定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书遗嘱的认定和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该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情况,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更为复杂一些的情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间点上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该如何认定?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完全见证了全过程,如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了全过程,即使在任一时间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样的代书遗嘱也应认定无效。
2、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
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关于如何代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那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力自不必说。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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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立代书遗嘱有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立代书遗嘱有效力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L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什么是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解释:代书遗嘱,在法律容许范围内,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的条件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代书遗嘱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书遗嘱效力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效力是如何的
关于代书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的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是无效的。
可以向,提交证明代书遗嘱无效的证据(即没有见证人签字的代书遗嘱),请求法官承认这份代书遗嘱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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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怎样才能有效,如何写代书遗嘱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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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房产过户程序是什么?
在进行代书遗嘱房屋过户手续时需要继承人先将遗嘱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后才可以办理过户,然后当事人携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公证后的遗嘱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那么在办理继承过户房产时继承人也是需要缴纳房屋的评估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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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最近要立一份遗嘱,请问律师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喃?谢谢。
[律师回复]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而制成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订立自书遗嘱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遗嘱全文都应由遗嘱人本人书写,不能由他人代笔。采用汉字、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书写均可,但不得用速记符号、拼音符号等代替。
  二是遗嘱人必须在自书遗嘱上亲笔签字、盖章并注明立遗嘱的详细日期和地点。
  三是如果发现有不妥之处,遗嘱人可以对遗嘱进行增删和修改,但应在改动的内容旁注明增删、修改的字数和时间并签名。四是公民在遗书中对其死后财产如何处分作了明确、详细的记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如果该遗书中涉及其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时间,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作为自书遗嘱对待,承认其法律效力。
  五是自书遗嘱完成后,既可以由遗嘱人自己保存,也可以交由包括遗嘱继承人在内的其他任何公民或者
  相关法律法规: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代书遗嘱如何才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书遗嘱怎么才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
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案例介绍:
王某与马某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
2008年5月4日,马某代患有中风的老伴王某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王某去世后,其所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房屋由王甲、王乙各继承二分之
一,代书人马某及遗嘱人王某均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2009年12月11日,王某因病去世,2010年2月8日马某因病去世。
此后,三个儿子因房屋继承纠纷诉至,王甲、王乙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王丙认为遗嘱内容不真实,且不符合法定要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最终,判决支持王丙的诉讼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法官说法:
代书遗嘱要有见证人签名
马某为老伴王某代书遗嘱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继承权归属王甲、王乙,但最终却未能如愿。是法律没有赋予王某这样的权利吗?答案是否定的。
房山刘法官解释,《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因此,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不受限制。王某的目的没能达成,问题出在遗嘱上。
本案中,王某的遗嘱形式在法律上称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生效,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刘法官说,这个条文有几层含义:

一,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嘱人,还要有见证人;

二,代书遗嘱时间要写清楚,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上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名: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见证人不能有继承关系
对照分析,可以发现本案中,马某为王某代书的遗嘱上只有两个人的签名,这份代书遗嘱无法满足代书遗嘱生效的要件要求,因此,人民判决该遗嘱不生效。
但是不是只要当时在场的王甲或者王乙再签上一个名字,这份代书遗嘱就可以生效呢?
刘法官说,“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马某、王甲、王乙都不具有合法的见证人资格。”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马某、王甲、王乙都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是不能够作为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的订立的。
《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可见,还有一些与继承人有特殊关系的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如果选择了他们作为见证人,遗嘱同样无常生效。
代书遗嘱怎么才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代书遗嘱怎么才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怎么才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
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案例介绍:
王某与马某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
2008年5月4日,马某代患有中风的老伴王某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王某去世后,其所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房屋由王甲、王乙各继承二分之
一,代书人马某及遗嘱人王某均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2009年12月11日,王某因病去世,2010年2月8日马某因病去世。
此后,三个儿子因房屋继承纠纷诉至,王甲、王乙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王丙认为遗嘱内容不真实,且不符合法定要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最终,判决支持王丙的诉讼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法官说法:
代书遗嘱要有见证人签名
马某为老伴王某代书遗嘱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继承权归属王甲、王乙,但最终却未能如愿。是法律没有赋予王某这样的权利吗?答案是否定的。
房山刘法官解释,《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因此,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不受限制。王某的目的没能达成,问题出在遗嘱上。
本案中,王某的遗嘱形式在法律上称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生效,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刘法官说,这个条文有几层含义:

一,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嘱人,还要有见证人;

二,代书遗嘱时间要写清楚,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上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名: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见证人不能有继承关系
对照分析,可以发现本案中,马某为王某代书的遗嘱上只有两个人的签名,这份代书遗嘱无法满足代书遗嘱生效的要件要求,因此,人民判决该遗嘱不生效。
但是不是只要当时在场的王甲或者王乙再签上一个名字,这份代书遗嘱就可以生效呢?
刘法官说,“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马某、王甲、王乙都不具有合法的见证人资格。”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马某、王甲、王乙都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是不能够作为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的订立的。
《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可见,还有一些与继承人有特殊关系的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如果选择了他们作为见证人,遗嘱同样无常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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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书遗嘱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代书遗嘱的程序是首先需要询问需要订立遗嘱主体的身份、询问其订立遗嘱的原因,还需要确定其在选择代书遗嘱之前,是否订立了其他遗嘱等,对于遗嘱之中的财产,如有抵押的,此时也需要向律师或者见证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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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代书遗嘱签名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解释:代书遗嘱,在法律容许范围内,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二.代书遗嘱认定代书遗嘱鉴定签名和按手印是有法律效力的。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该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情况,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
2.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关于如何代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那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力自不必说。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由上我们知道代书遗嘱其实就是由非遗嘱立定的人自己书写的遗嘱,也知道代书遗嘱鉴定只签名和按手印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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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嘱公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的订立流程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明; 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总结,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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