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的旧公房院落里,原告那栋爬着青藤的砖木房旁,被告牵头组建的施工队正忙碌搬运建材——这是1997年的最后一个秋日,一纸经公证的租赁合同把双方的命运连在了一起:被告拆掉老旧房屋自行出资新建楼房,新建楼产权归原告,被告承租该楼大部分区域,租期整整30年,年租金按约定逐年给付。
王毅超,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已近十年,深耕民商事与企业法务领域,擅长处理合同、损害赔偿等核心纠纷,始终秉持至诚至信、合作共赢的执业理念,以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实战经验为当事人保驾护航。当这起跨越新旧法的租赁纠纷打到二审时,原告专程联系到了王毅超律师,希望能为资产处置的核心诉求提供专业支持。
接过委托时,王毅超律师先带着助理梳理了全部证据:公证处留存的合同公证书、新旧两版《合同法》的施行时间节点、承租方当年的基建出资凭证,还有一审判决的核心裁判要点。王毅超律师牵头组织团队召开案情研判会,专门标注出“法不溯及既往适用边界”“合同分则与总则的适用逻辑”这两个关键突破点,还把对方主张的“30年租期受旧经济合同法保护”的核心论点拆解开来,逐一准备反驳依据。
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拿出旧《经济合同法》条文和“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辩意见,强调合同签订于旧法时代,公证效力应优先于法律新规。王毅超律师从容起身,先指着《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清晰向法官释明:合同成立于旧法时代,但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施行节点,针对履行期内的租期效力争议,应适用新法中租赁合同分则的强制性规定;紧接着,他又针对承租方的大额基建投资和公证合同两点,提出公证仅确认签约时的真实意思,不代表可以规避法律对最长租期的效力约束,承租方的投资权益可通过另行索赔主张,而非突破法定租期限制。
当合议庭合议后作出终审判决,明确租赁合同自《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租期约定无效时,原告一方紧绷了多年的弦终于松了下来。王毅超律师整理好全套法律文书,告知原告可凭生效判决推进资产处置事宜,还同步提醒其补充留存后续可能涉及的相关证据,为后续资产安排做好配套准备。
这起案件的办理让王毅超律师对跨法域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有了更深刻的体悟:法律的溯及力有其清晰边界,合同自由也不能突破强制性规定的底线,唯有精准厘清法条适用逻辑,才能在复杂纠纷中找到最优解决方案。王毅超律师的执业初心始终不变,他深知每一起纠纷背后都是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唯有以专业筑牢防线,才能真正践行至诚至信的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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