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四种形式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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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四种形式规定是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前者主要指的就是以危险的行为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全部都齐备的标准的犯罪行为,至于结果犯必须是出现了危害结果才能够定罪量刑。
犯罪四种形式规定是什么?

一、犯罪四种形式规定是什么?

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区分标志。

2、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4、危险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中国刑法学界主要是在司法领域里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主张应当以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实现了犯罪目的,为犯罪既遂,未实现犯罪目的则为犯罪未遂

(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主张应当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发生了犯罪结果的,为犯罪既遂,未发生犯罪结果则为犯罪未遂。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主张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我们国家对于犯罪的形式是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但是需要根据所出现的结果,或者是法庭当中的规定来进行的,如果是危险犯的话,只要求出现危险就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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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的共犯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犯罪。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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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四、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这又被称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实行犯。复杂共犯,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实行犯外还有教唆或者帮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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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效婚姻主要为四种类型。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后婚姻关系才会被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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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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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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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形式有几种《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三类合同形式,它们分别是:
1、口头形式它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内容,无需任何文字记载。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即时清结的交易。一般来讲,这种交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交易标的额较小、交易快捷等特点,其大多属于现货交易。合同订立采用口头形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简单。因此现实生活中大量即时清结交易的存在,就决定了合同形式不可缺少口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较大却采用了口头形式订立,这往往建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口头合同虽有其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那就是如果当事人选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就要承担一些风险,如履行过程中难以约束对方、发生纠纷后难以甚至无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等等。
2、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定义,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法》颁布前一直被提倡的合同形式,与口头合同相比,书面合同多是履行期限较长、标的额较大、内容较复杂的合同,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当事人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容易举证、分清责任,其优点与缺点正好与口头合同相反。
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对此又做了补充性规定,制定了一个补救措施: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里主要针对已履行的合同而言。第36条的规定排除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当事人事后可以再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而认定合同成立的这种情况。口头合同只要事后能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合同就成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除非合同已经履行,对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没有履行,或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不接受,这时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认定合同不成立。因为任何合同形式都无法与实际履行相比,既然已经接受履行就说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
2、对于合同中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才成立,而未签字盖章。依照《合同法》第37条规定,要区分几种情况:(
1)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合同成立。这说明法律上认可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这种情况。此时当然不能从补签书面合同签字盖章时算合同成立,而应从实际履行对方接受时算起。(
2)如果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对方拒绝接受履行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3)合同中约定合同自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如果只是签了字或只是盖了章,合同是否成立还应考虑实际履行情况,不应纠缠于形式问题。当事人不能以“和”、“或”一字之差来诡辩钻空子,主张合同不成立,逃避承担责任。按照《合同法》第32条规定精神,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只要一种就行,只有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章,合同也应当认定成立。
3、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才成立,而未经公证。参照第
(1)和第
(2)个问题中的处理原则,应当以合同实际履行与否为标准来判断,而不拘泥于形式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这就表明当事人已变更了合同经公证才成立的约定,此时合同无需再经公证已成立。同样这能够有效的避免恶意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欠缺来规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
4、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审批而未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当事人没有把合同申请审批的,一般是无效。
5、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大都没有规定合同自登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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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犯罪形态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实践中,共犯中的犯罪形态有哪些,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请看下文。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中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简单共犯(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1.按照“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一人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也就是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人犯罪既遂了,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也就是说“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最基本点是共犯人对共犯的结果负共同责任,其中包括对法益侵害结果负共同责任,而既遂实质就是对法益造成侵言,所以共同责任首先就是对既遂的共同责任。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1.如果实行犯实行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 2.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罚。 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 (三)部分共犯人的中途退出中途退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退出,实施犯罪以后既遂之前退出。中途退出仍不能脱离共同犯罪,仍需对脱离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负责,与其他共犯人的形态一致。假如其他犯罪人犯罪既遂,退出者也属既遂。当然不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犯人“中途退出”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1)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消除自己的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这是部分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 ①共同实行犯之一若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②帮助犯想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 ③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教唆犯要想独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 (2)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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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有四种类型对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犯罪形态有四种类型对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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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请问遗嘱分几种形式,我爷爷最近想要去立遗嘱,但是担心口头遗嘱不管用,所以想看看遗嘱的形式。
[律师回复]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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