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青少年犯故意伤害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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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何判青少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是已满16周岁的犯罪人员应当负全部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已经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存在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话,也会被判处刑事责任。
如何判青少年犯故意伤害罪?

一、如何判青少年犯故意伤害罪

青少年故意伤害罪判刑规定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我国《刑法》第17条: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二被告人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年来,全国各地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不断上升,有许多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法定界限不明确,误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一律可免予刑事处罚,入狱判刑后才悔恨自己不懂法。

二、故意伤害罪量刑是怎样的?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3、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对于我们国家的青少年来说国家采取的主要是教育改造的措施。如果说存在着故意伤害或者是其他的犯罪行为的话,那么比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来说的话,是可以进行从轻处理。不满14周岁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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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 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奸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例如17岁的骆某在与成年人李某所进行的盗窃活动中,一次又一次的充当“放风”的角色,事后未得任何赃物,但仍心于情愿地去做,仅因为李某平时给他买两碗面条,在他不顺心时说两句安慰的话。为了这个简单的原因,骆某甚至两三个月回家,与李某吃住在一起,连续做案十余次。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例如徐某等四人合伙抢劫一案,除徐某外其余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过程中又由徐某提议发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三名学生被捕入狱后,很是后悔,认识到不该和徐某这样的人混在一起。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生雷某在自己和同学遭到社会流氓殴打,并被抢走钱物,自己 学校、,派出所报告又未得到及时处理后,出于一种报复心理,去打别人,抢夺别人财物和,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的前程。再例如17岁的卢某上学时被校警殴打,虽然学校及时进行了处理,但卢某认为处理不当,辍学后,携带木棍,到校将校警打伤。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例如17岁的犯赵某,由于骑车与他相撞,在遭到殴打和辱骂后,失去理智,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连砍数刀,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后,深感后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别人。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例如抢劫犯胡某骑车与他人相撞,要求赔偿未得逞后,就强行抢走他人钱物,并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再例如抢劫犯李某认为找别人要点东西,不给打两拳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正大光明的找人要,又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怎能算犯罪。此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由于对性生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出于对性神秘的向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哪些危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 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奸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例如17岁的骆某在与成年人李某所进行的盗窃活动中,一次又一次的充当“放风”的角色,事后未得任何赃物,但仍心于情愿地去做,仅因为李某平时给他买两碗面条,在他不顺心时说两句安慰的话。为了这个简单的原因,骆某甚至两三个月回家,与李某吃住在一起,连续做案十余次。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例如徐某等四人合伙抢劫一案,除徐某外其余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过程中又由徐某提议发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三名学生被捕入狱后,很是后悔,认识到不该和徐某这样的人混在一起。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生雷某在自己和同学遭到社会流氓殴打,并被抢走钱物,自己 学校、,派出所报告又未得到及时处理后,出于一种报复心理,去打别人,抢夺别人财物和,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的前程。再例如17岁的卢某上学时被校警殴打,虽然学校及时进行了处理,但卢某认为处理不当,辍学后,携带木棍,到校将校警打伤。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例如17岁的犯赵某,由于骑车与他相撞,在遭到殴打和辱骂后,失去理智,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连砍数刀,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后,深感后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别人。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例如抢劫犯胡某骑车与他人相撞,要求赔偿未得逞后,就强行抢走他人钱物,并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再例如抢劫犯李某认为找别人要点东西,不给打两拳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正大光明的找人要,又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怎能算犯罪。此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由于对性生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出于对性神秘的向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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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青少年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罪青少年判刑是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按照被害人的受伤的情节严重程度,做出相应的处罚,如果伤情轻微,被害人有过错等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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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对孩子有哪些危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 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奸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例如17岁的骆某在与成年人李某所进行的盗窃活动中,一次又一次的充当“放风”的角色,事后未得任何赃物,但仍心于情愿地去做,仅因为李某平时给他买两碗面条,在他不顺心时说两句安慰的话。为了这个简单的原因,骆某甚至两三个月回家,与李某吃住在一起,连续做案十余次。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例如徐某等四人合伙抢劫一案,除徐某外其余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过程中又由徐某提议发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三名学生被捕入狱后,很是后悔,认识到不该和徐某这样的人混在一起。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生雷某在自己和同学遭到社会流氓殴打,并被抢走钱物,自己 学校、,派出所报告又未得到及时处理后,出于一种报复心理,去打别人,抢夺别人财物和,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的前程。再例如17岁的卢某上学时被校警殴打,虽然学校及时进行了处理,但卢某认为处理不当,辍学后,携带木棍,到校将校警打伤。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例如17岁的犯赵某,由于骑车与他相撞,在遭到殴打和辱骂后,失去理智,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连砍数刀,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后,深感后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别人。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例如抢劫犯胡某骑车与他人相撞,要求赔偿未得逞后,就强行抢走他人钱物,并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再例如抢劫犯李某认为找别人要点东西,不给打两拳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正大光明的找人要,又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怎能算犯罪。此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由于对性生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出于对性神秘的向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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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危害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 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奸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例如17岁的骆某在与成年人李某所进行的盗窃活动中,一次又一次的充当“放风”的角色,事后未得任何赃物,但仍心于情愿地去做,仅因为李某平时给他买两碗面条,在他不顺心时说两句安慰的话。为了这个简单的原因,骆某甚至两三个月回家,与李某吃住在一起,连续做案十余次。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例如徐某等四人合伙抢劫一案,除徐某外其余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过程中又由徐某提议发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三名学生被捕入狱后,很是后悔,认识到不该和徐某这样的人混在一起。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生雷某在自己和同学遭到社会流氓殴打,并被抢走钱物,自己 学校、,派出所报告又未得到及时处理后,出于一种报复心理,去打别人,抢夺别人财物和,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的前程。再例如17岁的卢某上学时被校警殴打,虽然学校及时进行了处理,但卢某认为处理不当,辍学后,携带木棍,到校将校警打伤。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例如17岁的犯赵某,由于骑车与他相撞,在遭到殴打和辱骂后,失去理智,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连砍数刀,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后,深感后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别人。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例如抢劫犯胡某骑车与他人相撞,要求赔偿未得逞后,就强行抢走他人钱物,并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再例如抢劫犯李某认为找别人要点东西,不给打两拳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正大光明的找人要,又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怎能算犯罪。此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由于对性生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出于对性神秘的向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你好,我看到现在很多青少年犯罪,不知道是不是心里的问题,想问下青少年犯罪的危害性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庭环境对于青少年的成长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能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成长。所以家庭因素是很重要的,青少年的成长和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分不开的,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培养孩子的良好习惯,能够影响到孩子的一生。家长自身对事情的看法和做法也是影响着孩子的成长的,身教重于言教就是这个道理,缺乏家庭教育的孩子在成长道路上一定是艰难的。
  
(二)学校因素
  有一部分原因和学校的管理有相当大的关系,学校应该是培养学生良好素质的平台,对青少年进行良好教育的场所,但是有些时候并没有起到良好的作用,由于学校自身的管理问题,这些问题带给学生的都是负面的,所以就成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据调查发现,近70%的少年犯超过了一条由学生变为流生,再由流生沦为犯罪的道路。被调查的少年犯中,在校成绩好的占2.97%;成绩一般的占31.68%;成绩差的占56.44%,还有8.91%说不出成绩好坏。这种现象的产生,不能不说与学校教育有极大关系。
  
(三)社会因素
  当今社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网络化发展速度飞快,在社会上对青少年存在的诱惑太多,而青少年本身由于认知能力发展的不完善,很多地方不知道是对还是错,只能凭自己的感觉去做事情,这个时候风险就很大。由于目前社会很多的体制建立的还不是非常完善,社会不正之风是诱发和助长犯罪思想,产生犯罪分子的思想基础,所以青少年在面对这些诱惑的时候无所适从,在加上自身的原因,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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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故意伤害罪条款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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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青少年犯罪的危害是什么?我们写论文要用到的。简单分析阐述一下,即可,谢谢
[律师回复]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
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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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故意伤害找律师多少钱?
如果是青少年触犯故意伤害罪的,此时聘请律师需要的金额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故意伤害的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的刑事诉讼的阶段以及证据的调查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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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青少年犯罪都有哪方面的内容,我想了解一下青少年犯罪展厅会怎样处理青少年犯罪,谢谢
[律师回复]
1、从属性犯罪。
  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 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奸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例如17岁的骆某在与成年人李某所进行的盗窃活动中,一次又一次的充当“放风”的角色,事后未得任何赃物,但仍心于情愿地去做,仅因为李某平时给他买两碗面条,在他不顺心时说两句安慰的话。为了这个简单的原因,骆某甚至两三个月回家,与李某吃住在一起,连续做案十余次。
  
2、团伙性犯罪。
  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 “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例如徐某等四人合伙抢劫一案,除徐某外其余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过程中又由徐某提议发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三名学生被捕入狱后,很是后悔,认识到不该和徐某这样的人混在一起。
  
3、报复型犯罪。
  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生雷某在自己和同学遭到社会流氓殴打,并被抢走钱物,自己 学校、,派出所报告又未得到及时处理后,出于一种报复心理,去打别人,抢夺别人财物和,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的前程。再例如17岁的卢某上学时被校警殴打,虽然学校及时进行了处理,但卢某认为处理不当,辍学后,携带木棍,到校将校警打伤。
  
4、冲动型犯罪。  
  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例如17岁的杀人犯赵某,由于骑车与他相撞,在遭到殴打和辱骂后,失去理智,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连砍数刀,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后,深感后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别人。
  
5、无知型犯罪。
  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例如抢劫犯胡某骑车与他人相撞,要求赔偿未得逞后,就强行抢走他人钱物,并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再例如抢劫犯李某认为找别人要点东西,不给打两拳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正大光明的找人要,又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怎能算犯罪。此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由于对性生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出于对性神秘的向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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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比例是多少,我国青少年犯罪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就其词义而言。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有学者认为、犯罪学概念,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其理由在于。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故而指出。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有学者提出。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笔者对此予以赞同,“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从实证的角度,13。这种定义。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青少年犯罪划分
青少年犯罪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世界上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的态度 当今世界上对于青少年犯罪,大多数国家都淡化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理措施,对青少年犯罪刑事追究的目的侧重于教育改造。《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有些可以综合起来使用。 这类措施包括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缓刑;社区服务的裁决;罚款、补偿和赔偿;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其他有关裁决”。《儿童权利公约》第四十条也规定:“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方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二、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上的态度是从宽处理,只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才会采取刑罚措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真正体现《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的“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探索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青少年犯罪采用非刑罚化方式,也就是放弃刑罚,采取宽松的处分方式。非刑罚化处理就是有针对性地免除青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结合我国社会实际状况和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非刑罚化处理的青少年犯罪包括: 1.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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