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当由女方抚养子女?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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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当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况有,子女未满2周岁,女方已做绝育手术,子女长期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男方有吸毒等恶习,子女与男方共同生活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应当由女方抚养。
什么情况下应当由女方抚养子女?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由女方抚养子女?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4、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5、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6、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二、离婚子女抚养的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综上所述,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给付以必须为限,不抚养子女一方有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应当取消探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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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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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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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抚养费亦称抚育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明确指出,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可以另行起诉。在诉讼中,如果法院查明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且需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父或母具有实际支付能力,那么法院就会支持子女追加抚养费的诉求。
由此可见,在父母离婚后,关于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并非始终依据父母离婚时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调解书中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支付。一旦子女发生患病、上学等意外事件,致使抚养的实际需要明显超过原定数额,当事人可以根据客观生活条件的变化,向法院起诉主张增加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应以谁为原告呢?是以子女的名义,还是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的名义?
有人认为,小孩还小,没有起诉的能力。关于小孩的抚养费问题一般都是父母协商确定的,且最初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也是由父母在离婚诉讼中予以明确的,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为父母,而起诉要求追加抚养费即是对当初离婚诉讼请求有关子女抚养请求的变更,因此,其原告也应为父母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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