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被告杨先生邀请原告高先生投资一家火锅店。当时,高先生对这个投资项目充满了期待,希望能通过这次投资获得一定的收益。12月20日,被告出具了收条,承诺高先生所占股份为3%,这让高先生觉得自己的投资有了保障。第二天,高先生便分三次用POS机给付了4.5万元入股金。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高先生预想的方向发展。此后,高先生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并参与经营,但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这让高先生心里开始犯嘀咕,隐隐感到不安。
2019年3月,高先生从他人处得知火锅店已经转让,这如同晴天霹雳,让他十分着急和困惑。自己投了钱,却连个书面协议都没有,现在店还被转了,这可怎么办?无奈之下,高先生找到了马晓焕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马晓焕律师在接到案件后,仔细查看了高先生提供的收条、信用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她发现,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被告出具的收条明确表明了高先生的入股情况。真正让马晓焕律师确定诉讼方向的,是被告在收到入股金后,怠于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在火锅店转让后未及时告知高先生这一细节。
马晓焕律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整理证据。她将高先生提供的各项证据进行了仔细梳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她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为案件寻找坚实的法律依据。在分析案件时,马晓焕律师面临着两种选择。A方案是主张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要求被告以不当得利返还入股金;B方案是承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但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要求被告返还入股金。经过深思熟虑,马晓焕律师选择了B方案,因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经营火锅店的合意,而被告在收到入股金后的一系列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高先生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随后,马晓焕律师代表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庭上,马晓焕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清晰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告杨先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高先生与被告杨先生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根据被告出具的收条及原告的陈述,双方存在合伙经营火锅店的合意。被告在收到入股金后,怠于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火锅店转让后未及时告知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涉案火锅店已经转让,双方的合伙事务已无法继续进行,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入股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系合伙关系,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高先生入股金4.5万元。当高先生拿到判决书时,激动地对马晓焕律师说:“太感谢您了,要不是您,我这钱估计都拿不回来了。”马晓焕律师温和地笑着说:“这是我应该做的,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一定要先签订好书面协议,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马晓焕律师,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等案件,能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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