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曾自行组建帮派并自任头目,宋某为其团伙成员。2024年4月14日凌晨,宋某与同伙在小吃街发现敌对帮派成员后随即联系冉某,冉某提议殴打对方并纠集十余人准备刀具、木棍,寻找敌对人员未果后,冉某为逞强好胜,指使众人随意殴打途经此地的钱某等人。钱某逃跑摔倒后被围堵,遭刀棍殴打致轻伤二级,因有人报警,众人迅速逃离。次日晚,冉某、宋某在再次寻找敌对人员时被抓获。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共计3万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三大维度展开:一是冉某听到警车声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二是宋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应认定为从犯;三是二被告人作为未成年人,相关从宽情节能否覆盖从轻处罚幅度。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春媛律师担任冉某的辩护人,她凭借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的实务经验,结合自身曾任职于法院行政庭的审判视角,提出冉某犯罪动机仅为逞强好胜、所持刀具未开刃且实际使用刀背伤人、主观恶性较小,同时构成犯罪中止,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
作为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张春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细化的证据梳理与庭审辩论能力。她首先引导家属调取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书,比对刀伤形态与未开刃刀具的作用痕迹,印证冉某一方未使用刀具锋利面实施伤害的事实,弱化了持械殴打行为的危害性评价;其次,她结合案卷中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梳理出冉某案发时年仅17岁、早早辍学、因缺乏家庭关爱混迹社会的成长背景,向法院提交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强化教育挽救的必要性;最后,她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推动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落到实处,为庭审从轻辩护奠定基础。张春媛律师始终坚持“有效辩护”的执业理念,拒绝形式化辩护,在本案中通过细节证据的挖掘,有效降低了司法机关对冉某主观恶性的初步评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冉某、宋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逐一回应:寻衅滋事罪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法益已因殴打行为实际受损,犯罪已既遂,冉某听到警车声逃离属于被动逃离,不构成犯罪中止;宋某积极参与预谋、准备器械并直接实施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认定为从犯,但量刑时根据其地位作用与组织者冉某作出区分。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依法作出从轻判决:冉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的裁判思路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张春媛律师指出,未成年人涉团伙犯罪案件中,辩护重心不应仅聚焦于罪轻情节,更应通过案件细节还原被告人的成长轨迹,让司法机关充分考量其可改造性。执业以来,张春媛律师累计承办刑事案件逾600件,成功办理无罪、缓刑案件100余件,她始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拒绝成为“万金油”律师,擅长运用大数据分析类案裁判规则,在侦查阶段把握黄金救援期争取不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促成量刑协商,在审判阶段精准把握定性与量刑边界。本案中,她不仅为冉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更通过庭审教育唤醒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悔罪意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