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A公司达成口头小麦买卖合同,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经对账确认尚欠199756元并出具欠条。因被告A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委托宋代军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小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宋代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梳理双方口头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明确供货、付款、对账等关键事实,锁定案件核心争议。随后指导原告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凭证、欠条、企业信息查询表、个人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案件开庭审理时,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宋代军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全面提交核心证据,详细论证被告A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充分举证证明甲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货款支付,财产与公司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在宋代军律师的专业代理与充分举证下,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A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判决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小麦款199756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5.475%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认定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判决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7.56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宋代军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原告追回拖欠的小麦款并获赔逾期违约金,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买卖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向一人公司及股东追索债务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宋代军律师注重细节,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严谨细致,确保了案件的胜诉。他深知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关键,只有形成完整且有力的证据链,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此次案件的成功代理,再次彰显了宋代军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