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三有”野生动物的案件中,辩护人介入可锚定量刑焦点、挖掘法定从轻情节,既避免无意义争议,又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
核心争议聚焦辩护方向
2023年6月,朱XX伙同他人驾车从外省到辽阳市文圣区一废旧铝厂周边林地,使用8米长、4米高的黑色捕鸟网,猎捕棕头鸦雀424只,通过微信群招揽买家后借助快递发货,违法所得8万余元。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案涉棕头鸦雀属“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作案区域为禁猎区、时段为禁猎期,所用捕鸟网属禁用猎捕工具。同年8月23日,朱XX被公安机关抓获,9月28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诉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量刑情节精准梳理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赵海洲对指控的非法狩猎罪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未就定性问题展开无意义辩论,而是聚焦量刑情节进行梳理。他提出朱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院核查违法所得金额后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当庭指出,朱XX的行为已符合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鉴于其认罪认罚,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庭审质证围绕证据焦点
法院综合审查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快递运单明细、微信交易记录、林业部门复函、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确认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中,辩护人全程参与证据质证,确保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证据链条的合法性得到审查,避免当事人因法律认知不足导致权益受损。赵海洲后来承办的故意伤害案件中,也延续了这一质证思路,主动向法院申请审前社会调查,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完成调查评估,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区影响”三个维度形成完整的辩护论证。
法院裁判兼顾事实与情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XX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424只,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朱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未采纳适用缓刑的请求。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朱X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80526元上缴国库。该判决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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