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不少企业因长期合作信任,常采用先施工后补合同的模式。南京某公司就遭遇了此类困境,与中XX某局公司在温州市XX一期工程合作后,因未签书面合同,对方拒不支付工程款,陷入维权难题。此时,彭青春律师的介入为案件带来转机。"
"彭青春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运用证据链,证明双方承揽合同成立。在这起案件中,双方虽未签订正式合同,但彭律师详细审查合同条款、价格清单和相关证据,抓住S1线一期工程中签订的物资买卖合同,结合询价单和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在S2线一期工程中已就价格、产品及工程量达成合意。这一系列操作,为后续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说,证据链就像是一把钥匙,打开了胜诉之门,让原本模糊的合同关系变得清晰明确。"
"在缺乏书面合同这一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彭青春律师以以往的履约行为为依据,巧妙利用合同履行惯例为原告辩论。双方基于长期合作关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先施工后补合同手续的原则进行,明确了工程量和单价。彭律师利用S1项目经理部公章可用于签订合同确定价款这一以往合同惯例,反驳了被告关于项目经理部公章非公章的异议。通过对过往合作细节的挖掘和运用,让法官看到双方在实际合作中的默契和约定,进一步增强了原告的诉求合理性。就如同在拼图中找到了关键的几块,让整个合作画面更加完整。"
"庭审过程中,彭青春律师精准反驳被告的抗辩,逻辑缜密。被告辩称双方未对合同单价达成一致,以及对询价单等单据所盖签章提出质疑,不认可价格;还认为原告在项目施工及工期节点中存在延误和滞后现象对被告造成不良影响;对工程款项数额及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存在异议。彭律师针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证明了询价单以及计价表的有效性,从而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确定了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为法院最终判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这就像一位沉稳的棋手,在棋盘中巧妙应对对手的每一步棋,最终赢得胜利。"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1.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通俗化解释:比如说,你和别人谈好买卖一批货物,本来打算签合同,但还没签,你就把货物交给对方,对方也收下了,那这个买卖就算成立了。就像本案中,南京某公司虽然没和中XX某局签正式合同,但已经按要求提供了设备和服务,对方也接受了,合同其实就已经在履行了。"
"3.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该法条支撑了彭律师的观点,即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南京某公司履行了供应和安装服务的主要义务,中XX某局公司接受了,所以双方的承揽合同是成立的。帮助明确双方责任,让法院认可了原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判令中XX某局公司支付南京某公司271万余元的欠款,并支付自2023年8月26日起的逾期利息。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彭青春律师在处理复杂工程款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在商业活动中,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一定要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搜集,遇到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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