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了遗嘱还按继承顺序分配遗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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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立了遗嘱的情况下就不能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了,除非能证明遗嘱是无效的,在遗嘱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遗嘱的要执行遗嘱,即便遗嘱跟遗产法定继承顺序是不一样的,也不能因此就认为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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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了遗嘱还按继承顺序分配遗产吗?

立了遗嘱就不按继承顺序分配遗产了,要执行遗嘱,除非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立遗嘱就说明当事人心目当中有指定的继承人,比如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老人不想把遗产留给子女的,就可以另立遗嘱,可是,相关人员不能为了继承遗产就强迫老人立遗嘱,强迫老人订立的遗嘱也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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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典》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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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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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今年9月,喀喇沁旗接到一纸诉状,原告刘二明和刘四明,状告其五弟刘五明,要求共同继承老人生前的遗产。他们的父亲刘老汉和老伴儿刘王氏生前共有5个儿子和1个女儿,刘老汉去世后,老伴儿刘王氏就居住在刘老汉生前所建的3间房屋内,并和小儿子刘五明一起生活。,刘王氏和刘五明以及其妻子、孩子5人作为一个家庭联产承包户与其所在村村委会签订了7.65亩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至止。,刘王氏的大儿子去世,刘王氏也去世了,在她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三儿子也去世了。,刘五明所在的村民组土地被征用,其中刘五明家庭户的土地被征3亩,共获土地补偿款14.7万元。刘老汉生前与刘王氏的宅基地于今年变更登记在刘五明名下,且刘五明在此宅基地另建房屋居住。
刘二明和刘四明以及刘大明的子女和刘三明的子女都认为,老人生前的房屋产权应该有自己的一部分,而刘五明则认为,刘老汉去世后,母亲刘王氏是和自己一起生活的,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当享受房屋的使用权。为此,兄弟反目,叔侄结仇,一家人对簿公堂。
人民在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了其余合法继承人作为原告。审理中,刘老汉的女儿放弃继承。依据有关规定审结了此案。认为应由五儿子刘五明继承40℅刘二明和刘四明各继承15℅已去世的大儿子的4个子女共同继承15℅已去世的三儿子的3个子女共同继承15℅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法官在受理此案后认为,在城市化进程明显加速的今天,农村土地问题急剧凸显,本案便是在土地方面比较典型的一个涉及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律关系的案件。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等额继承。其中刘老汉的女儿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享有。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由其子女(4个)代位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三儿子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遗产继承的权利依法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3个子女),由于被告刘五明和刘王氏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被告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
明白遗产分配的顺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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