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途中遭车辆右转碾压,左踝骨折叠加后续康复难题,事故责任已被交管部门认定对方全责,伤者却在索赔环节遭遇多重阻碍。
这起纠纷中,伤者曹某的遭遇并非个例:交通事故定责清晰只是维权的第一步,保险赔付范围界定、非医保用药争议、护理费核算标准、被告垫付费用的抵扣规则,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让实际获赔金额与预期产生差距。
2017年3月6日,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口右转弯时,因观察不周,车辆右侧后轮碾压步行的曹某左脚,导致曹某倒地受伤。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无事故责任。事故车辆在某财产保险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即国家强制要求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不按责任比例划分)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即交强险之外补充投保的商业保险,按责任比例承担赔付),并附加不计免赔险种。
曹某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5天,被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期间产生医疗费、护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多项支出。肇事方徐某垫付部分医疗费后,剩余赔偿事宜与保险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曹某遂委托田大龙律师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各项损失共计92674.24元。
时任陕西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田大龙,结合该案的证据与裁判规则,在办案中逐步突破多重理赔难点。
首先应对保险的常规抗辩。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多项典型免赔主张:一是认为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标准过高、营养期限缺乏依据;二是对原告出院后聘请家政人员的护理费不予认可,认为超出鉴定护理期限;三是提出原告诉请中的部分医疗费属于非医保用药,不在商业险赔付范围内;四是主张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承担范畴。针对这些抗辩,代理律师逐一梳理证据链条:拿出医嘱中“加强营养”的明确记载,结合司法鉴定确定的60日护理期,剔除超出鉴定期限的家政协议费用,按照当地护工市场指导价核算出院后45天的护理费;针对非医保用药争议,结合《民法典》中关于“保险格式条款需明确提示说明”的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已就非医保免赔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相关免赔主张不成立;同时明确诉讼费、鉴定费属于侵权纠纷中的合理诉讼支出,应由侵权责任方按责承担。
其次完成伤残相关项目的精准核算。为确保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匹配,代理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曹某左踝关节骨折致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左下肢丧失功能达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后续治疗费约需8000元。庭审中,律师依据鉴定意见逐项厘定赔偿金额:医疗费以正式票据为准合计55016.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100元标准计算15天,营养费结合医嘱与伤情酌定2000元,护理费拆分住院期间实际护工支出2880元与出院后45天按每日100元核算的4500元,合计7380元;交通费结合就诊次数酌定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实际购置票据1243元为准,残疾赔偿金按十级伤残标准核算为28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伤残等级定为1000元,后续治疗费采纳鉴定意见8000元。
最后厘清多方垫付费用的抵扣规则。本案审理中查明,保险公司前期已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垫付10000元,肇事方徐某垫付医疗费10815.15元。庭审中双方均要求对垫付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代理律师结合保险赔付顺序规则提出主张:交强险医疗限额10000元已赔付,剩余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8363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剩余自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合计45701.24元;徐某垫付的10815.15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直接向徐某支付,避免诉累。
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合理抗辩与赔偿核算意见,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共计向曹某赔付各项损失84064.24元;同时直接向徐某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10815.15元;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合计3468元,由原告仅负担200元,剩余3268元由徐某承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赔偿款项顺利履行到位。
从2017年首次执业至今,田大龙律师始终专注于民事侵权与刑事辩护领域,目前为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扎根河源地区处理本地各类法律纠纷。其在交通事故纠纷领域,长期处理伤残鉴定、保险理赔、多方责任划分等实务问题;在工伤赔偿领域,熟悉工伤认定流程、劳动能力鉴定与待遇核算规则;在刑事辩护领域,对诈骗类犯罪、洗钱犯罪、非法经营罪以及涉黄、涉赌、涉毒、性侵类案件的辩护要点有丰富实践,曾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罪轻等处理结果,先后多次获评律所“优秀律师”“优秀合伙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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