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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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包括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和对植物危害。对于工厂的污水、废气、废烟、废渣等有毒气体进行过滤后排放;外出尽量不用私家车,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等措施可以防止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一、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人需要呼吸空气以维持生命。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约2万多次,吸入空气达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气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

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表现为呼吸系统受损、生理机能障碍、消化系统紊乱、神经系统异常、智力下降、致癌、致残。人们把这个灾难的烟雾称为"杀人的烟雾"。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很高时,会造成急性污染中毒,或使病状恶化,甚至在几天内夺去几千人的生命。其实,即使大气中污染物浓度不高,但人体成年累月呼吸这种污染了的空气,也会引起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及肺癌等疾病。

对植物危害

大气污染物,尤其是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对植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当污染物浓度很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急性危害,使植物叶表面产生伤斑,或者直接使叶枯萎脱落;当污染物浓度不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慢性危害,使植物叶片褪绿,或者表面上看不见什么危害症状,但植物的生理机能已受到了影响,造成植物产量下降,品质变坏。

二、如何防止环境污染?

1. 对于工厂的污水、废气、废烟、废渣等有毒气体进行过滤后排放。

2.外出尽量不用私家车,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

3.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节约纸张。

4.多种植花草树木、不乱砍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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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我发小开了一个化工厂,虽然赚钱但是确实对环境存在污染,目前都是晚上偷偷在进行中,只不过还是被人发现当场工厂就被查出了,已经被判定为污染环境了,那污染环境罪危害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
  
三、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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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化工厂时候给弄到不少污染物了,对人体是有伤害的,还被人发现后就直接给举报了,发现已经构成严重危害环境了,那么污染环境罪实害犯如何判呢?
[律师回复] 刑罚介入不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仅仅惩罚发生实质损害结果的实害犯,而对那些虽然污染了环境,但一时还没有出现实质损害结果或者实质损害结果一时难以认定的污染环境行为,《刑法》却束手无策。
  环境污染的潜在性使实质损害结果认定存在困难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要求行为人污染环境要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即只有在污染环境出现实质损害结果的前提下方才考虑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包括有实质损害结果发生的3类情形,因为要求有实质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就必须要求排污人的排污行为与实质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是因排污人的排污行为引发或者产生了这个实质损害结果。
  但是,在许多污染环境案件中,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现有科学技术和医学水平无法证明某种物质与某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人们虽然可以感受其身体的不适与损害是与周边的环境污染行为有关系,但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排污人的排污行为与实质损害结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刑法》对这种排污行为自然也无能为力。例如,日本在1945年前后就开始发现富山骨痛病的存在了,但当时的医疗科技水平无法确认这种病与三井矿山神岗工厂废液中所含的镉之间存在关系。
  在我国,自1997年《刑法》设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至今10多年以来,还没有一件因排污造成人身伤亡后果的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并不是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发生因排污造成人身伤亡后果的事情,而是因情况复杂在法律上无法得到认定。
  虽然与排污行为对人身伤亡损害的认定相比,其对财产、农田、土地带来的损失认定较为容易,但事实上仍然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排污单位往往不止一家,排污数量以及时间等也都难以确定,而排污后也并不是立即发生损害结果,这就使得排污行为与实质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变得异常困难,《刑法》对这样的排污行为也就无能无为力了。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性决定有必要处罚危险犯
  笔者之所以认为在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有必要处罚危险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环境污染严重制约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威胁,要求我们对环境污染实行“零容忍”。试想,如果我们的生存空间都越来越危险和狭小,还奢谈什么“生存”,更遑论“发展”?
  
其次,对环境污染的危险犯施以刑事处罚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如日本《公害处置法》第二条规定:“(故意犯)在工厂、或企业的生产活动中排出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包括在人体中蓄积后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足以对人的生命和身体产生危险者,处三年以下惩役或30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危害公共卫生罪”一节中所规定的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罪,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第三百三十四条违反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都规定对危险犯给予处罚,这些犯罪也都是过失犯罪,其中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罪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属于污染环境罪,只不过当时对于这一条污染环境罪的危害性认识得比较清楚。经过10多年来的实践和发展,我们同样也认识到排放其他污染物对污染环境的危险性,也自然应当以刑事制裁手段进行处罚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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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由污染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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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污染环境罪怎么判定,污染环境罪怎么定性,污染环境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对污染环境罪定性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罪的最新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通报,据统计,1月至11月,全国有7481人因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最高检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导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件。安徽省院对媒体曝光的池州东至县化工业园污染事件、蚌埠五河县“酱油湖”事件处理有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2件,已经立案2件8人。广东省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练江流域污染事件全程跟踪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4人,批捕4人,2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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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自己以前的时候开了一个工厂,现在他自己一直在做产品的生产加工呢,可是现在由于涉及到污染坏境的原因就被抓了,那个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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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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