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5日,北京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了天津开XX工程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材料供货及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及技术服务义务,然而天津公司仅支付了预付款825000元,剩余款项经北京公司多次主张,天津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于是,北京公司将天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材料价款及技术服务费、违约金及利息等。"
"面对这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天津公司的家人心急如焚。他们四处打听,希望能找到一位经验丰富、专业可靠的律师来为公司辩护。经过多方了解,他们得知了赵治国律师。赵治国律师自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从2007年开始正式执业,专注于争议解决及非诉案件,成功代理了逾千起民商事案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于是,天津公司决定委托赵治国律师代理此案。"
"在庭审中,赵治国律师代表天津公司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意见。他指出,原被告双方对防水密实剂的使用数量及技术服务费没有进行结算,天津公司对北京公司起诉的数额不予认可;而且天津公司使用了北京公司的防水密实剂和技术服务后,地下车库底板外墙及顶板出现了渗水、裂缝等问题,因此不同意支付相应款项;同时,北京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不应得到支持。为了支持自己的抗辩意见,赵治国律师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汇款凭证、裂痕照片等。"
"在案件审理期间,赵治国律师还于2014年4月18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天津开XX地下室外墙及顶板存在裂缝并渗水的原因进行鉴定。虽然最终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已完成施工的防水密实剂的性能、掺入量与裂缝、渗漏的因果关系,但这一举措体现了赵治国律师为维护天津公司合法权益的努力。"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货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北京公司依约供货并提供技术服务后,天津公司应当支付相应款项,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供货数量,法院最终确认北京公司共向天津公司供货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1039桶,重量20780千克,价款XXX元。关于技术服务费,法院认为北京公司的技术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酌定在技术服务费中核减10万元。关于违约金及利息,法院酌情就高支持了北京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以实际供货数量计算货款和相应的技术服务费为基础,确定天津公司应向北京公司支付违约金195722元。"
"最终,法院判决天津公司给付北京公司货款、技术服务费共计XXX元,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5722元,同时驳回了北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与北京公司最初的诉求相比,天津公司在赵治国律师的辩护下,减少了部分支付金额,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家属拿到判决书时,看到的不仅是结果,还有那些被认真对待过的辩护意见。赵治国律师在这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天津公司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也让家属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