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冬的会见室里,安某指尖反复摩挲着拘留通知书边缘的折痕,2013到2014年间帮熟人周转发票的细碎过往,在十年后突然变成了悬在头顶的刑事指控。公安机关的证据链条清晰指向安某多次实施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早已远超当年的立案追诉标准,一旦罪名坐实,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几乎是可预见的结果,安某经营多年的小商户资质也会直接面临连带的惩罚性后果。
作为曾在天津某区检察院侦监科一线办理数百起刑事案件的前检察官,张烜墚跳出了同类案件辩护中常见的“纠结虚开行为是否存在”的惯性思路。他在核对全部案卷证据与税务凭证时发现,安某当年在开具涉案发票后,第一时间自行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对应全部税款,既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实际流失,也未利用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谋取非法利益。而结合案件最初的行为时间点计算,即便暂且忽略虚开犯罪的构成要件争议,按照当时对应的量刑档次法定最高刑标准,该案也早已超出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这种双向嵌套的辩护策略,恰恰依托于张烜墚横跨司法机关公诉端与专注刑事领域十余年的专业积累:早年在批捕一线的工作经历让他熟稔侦查机关取证的疏漏盲区,也清晰知晓涉税犯罪的立法初衷本是规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骗税行为,而非将所有形式上的发票瑕疵行为一律入刑。不同于普通律师仅聚焦实体要件的单一辩护方向,他带领团队同步铺开两条论证线:一方面逐页梳理当年的纳税申报记录、银行缴税流水,联合税务专业人士出具税款全额补缴的核验说明,夯实“无国家税款损失则不满足虚开犯罪核心构成”的实体论据;另一方面对照刑法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逐条列明该案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的程序依据,形成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侦查机关。
在此过程中,张烜墚没有选择被动等待案件移动到下一环节再提交意见,而是凭借自己首创的“捕前辩护”实务经验,在侦查阶段就多次与办案人员开展针对性沟通,既从刑事立法本意拆解虚开罪的认定核心,也结合同类指导案例说明将已过时效且无实质危害的行为升格为犯罪追诉的不当性。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全部辩护观点,认定该案不符合虚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且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安某未被移送起诉即重获自由。
该案的办理结果,为业内处理陈年涉发票类刑事案件树立了全新的参照维度:很多办案习惯会默认形式上的虚开行为齐备即可入罪,却忽略了虚开犯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国家税收安全,仅存在形式瑕疵但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行政监管程序完成规制,无需纳入刑事评价范畴。对于有同类陈年涉税行为、或面临虚开罪名指控的当事人而言,这个案件也释放出明确的专业参考:刑事辩护并非被动匹配控方的证据框架,依托兼具公诉一线办案经验与深耕刑辩领域的专业视角,完全可以从实体核心要件与程序时效规则的双维度切入,在诉讼前端就实现有效辩护,避免当事人后续陷入漫长的司法程序承受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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