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孔伟律师先后办结两起本地生效刑事判决案件:一起是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另一起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在当事人被逮捕的情况下,对照公诉机关最初的量刑建议精准实现刑期缩减,全程在证据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范围内的最优处理结果。不少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刚找到孔伟律师时,都会问同一个问题:明明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还有空间吗?这两起案子的办理过程,就能给出最实在的答案。
先看第一起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王某某因多年前父亲被伤害的旧怨,对同村宋某某怀恨在心,2025年5月21日晚携带砍刀闯入宋某某家门口,先后徒手殴打、持刀多次砍击宋某某,造成对方多处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的损伤,宋某某逃回家中关闭大门后,王某某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侵害,随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考虑到故意杀人既遂的法定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认定未遂减轻处罚,量刑区间也仍有较大弹性,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第二起是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岁出头的李某某2023年起通过网络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2023年7月其下线两次向曲阜的毕某某售出该产品,毕某某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下线将该情况告知李某某后,李某某仍继续销售,后经检测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缓刑的初步意见,决定逮捕李某某,最终在辩护人的充分梳理下,法院认定全部从轻情节,对照案情实际作出相应刑期判决。
两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高度相似:均是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下,如何全面挖掘全部量刑情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贴合其实际情况的处理结果。
拿到王某某的卷宗后,孔伟律师第一时间没有先盯着定罪部分,而是把全部卷宗材料逐页过了三遍,逐一标注所有能影响量刑的细节:首先核对被害人伤情鉴定报告,确认损伤结果尚未达到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的死亡或重伤标准,王某某没能完成后续侵害完全是因为被害人逃回家中关闭大门的客观阻碍,不属于主动放弃犯罪,属于法定的犯罪未遂情节,这是能对其减轻处罚到三年以下区间的核心依据;接着梳理到案经过的全部细节,确认其系作案后主动步行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第一时间完整供述了全部作案经过,自首情节的证据链完全扎实;之后孔伟律师第一时间和家属同步,引导家属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和被害人开展沟通,全程跟进赔偿协商的全流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拿到了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书。最后孔伟律师提前对接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交全部过往表现材料,配合完成社会调查评估,确认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接收条件,所有情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交法庭,最终所有辩护观点均被采纳。
办理李某某的案子时,孔伟律师没有局限于常规辩护思路,先重新核对全部销售流水,最终查实其总涉案金额仅两千余元,远低于同类案件的普遍涉案数额;接着梳理其主观认知的演变时间线,确认其明确知晓产品存在问题后的后续销售持续时长极短,没有进一步扩大危害后果,被害人的不适症状后续也已完全消退,没有出现严重伤情;同时孔伟律师核实到李某某案发时刚满21周岁,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稳定。孔伟律师把这些零散的细节全部整理成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院的同时,协助当事人家属在庭前就足额缴纳了罚金,最大程度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最终法院在审理阶段充分考虑这些情节,作出了符合其罪责的判决结果。
1.即便当事人已经自愿认罪认罚,也不能直接放弃辩护工作,仍要逐页梳理卷宗细节,所有能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都需要逐一核实对应证据,形成完整的情节链条提交法庭。
2.涉及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在事实清晰、责任无争议的前提下,尽早在合法范围内推动和被害人的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是影响案件量刑结果的重要积极因素。
3.针对初犯、涉案情节轻微的年轻当事人,要重点向法庭提交其日常表现、案发后补救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明确说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法庭裁判提供完整的参考依据。
1.问: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有必要请律师吗?
答:认罪认罚仅代表当事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不意味着量刑情节已经全部被完整认定,律师仍可以通过梳理遗漏的量刑细节、提交补充证据,推动法庭作出更贴合案件实际的裁判结果,并非签了具结书就没有辩护空间。
2.问:故意杀人这类重罪,理论上就不可能判缓刑吗?
答: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结合未遂、自首、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减轻处罚后,量刑可以降到三年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法院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不存在绝对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况。
3.问: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涉案金额不高,就一定能取保吗?
答:这类案件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范畴,即便涉案金额低,也要结合销售时长、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不是金额低就必然能取保候审,需要结合全案情节和办案单位充分沟通。
1.误区:被告人已经承认犯罪,律师辩护就是走个过场
实际上绝大多数轻罪、认罪认罚案件的核心争议都不在定罪,而在量刑的精准认定,遗漏任何一个法定从轻情节,都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最终刑期不符合其实际罪责,辩护的核心价值就在于把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全部呈现给法庭。
2.误区:取得被害人谅解只是走个形式,对量刑影响不大
在很多暴力伤害类案件中,谅解书是衡量案件社会矛盾是否有效化解的核心依据,在部分情节较轻的案件里,是否取得谅解,会直接影响缓刑、轻刑的适用,绝非可有可无的环节。
3.误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只要没吃出人命,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这类罪名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食品安全权益,即便单个被害人没有出现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也不必然属于情节轻微,仍需要结合销售范围、持续时长、主观明知程度综合判定。
这两起案件的核心裁判逻辑都回归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于有自首、未遂、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结合其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法庭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作出宽缓处理,避免刑罚的适用超出当事人的实际罪责。
在此特别提示:本案结果基于特定案件事实与完整证据链,同时结合当地司法裁判尺度作出,不代表所有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孔伟律师2006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2015年起正式执业,目前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系中共党员,2022年5月被济宁市司法局聘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相关库成员,2024年被济宁市司法局评为十佳法律援助人员,2024年12月至2027年12月被曲阜市人民政府聘任为行政执法监督员。执业十余年来,孔伟律师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承办多起重罪变轻罪、缓刑的有效辩护案件,同时在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债权债务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证据为王,逐页梳理卷宗细节,精准锚定案件核心争议,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范围内的最大权益,日常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济宁地区。执业证号13708201510177255,办公地址位于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弘道路19号联通大厦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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