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前后,陈某甲站在法庭被告席上时,能预判到自己售卖伪造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但办案机关核算出的30万余元涉案金额,对应出售假币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位,法定刑期起点就在十年以上。一旦该指控全部落地,他几乎没有获得轻缓处理的空间,普通个体的后半生轨迹将彻底被改写。
这是贾波律师接手这起出售假币案时当事人面对的最直接绝境。彼时卷宗材料里,在案扣押的假币尚未售出,公诉机关直接将该部分金额计入既遂总额的认定逻辑清晰,同类案件中不少辩护方要么未抓住该犯罪形态的核心争议,要么相关辩护意见未被采纳,最终当事人均按既遂标准获得了较高刑期。从世俗办案的功利性角度判断,这起案件可腾挪的辩护空间极其有限,按指控的事实做常规从轻辩护,几乎是多数同行的常规选择。贾波最终选择接下委托的核心动因,并非确信能轻易推翻数额认定,而是他反复核对卷宗证据后,确认尚未售出的18万余元假币,自始至终控制在陈某甲的经营场所和住处内,从未进入交易流转环节,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法定构成要件。这份对法律规则本身的笃定判断,让他决定扎进繁杂的涉案纪念币价格核对工作里,逐笔锚定事实细节对应的法律性质。
这起出售假币案的完整事实链条其实并不复杂:2011年5月到2012年5月的一年间,陈某甲在当地古玩市场的自有摊位上,多次向两名买家出售伪造的贵金属纪念币共计62枚,对应的初始发售价格总和为10万余元;后续公安机关抓获他时,当场从摊位和住处搜查出尚未对外销售的伪造纪念币102枚,对应初始发售价格共计18万余元。公诉机关直接将两部分金额相加,认定总涉案金额30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指控陈某甲构成出售假币罪,并未区分已售出部分和未售出部分的犯罪形态差异。本案的核心争议恰好锚定在该类案件的共性认定盲区:对于尚未进入交易环节、尚未实际流向购假者的假币,能不能直接按既遂金额核算?这种不加区分的认定方式,事实上直接拉高了当事人的法定刑起点,也违背了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不少同类案件的当事人正是因为该类认定逻辑,承担了远超自身行为实际危害的刑罚,这也是这类刑案里普遍存在的共性风险。
接受委托后,贾波没有走常规的“当事人认罪、请求法院从轻”的简化辩护路径。他逐页核对了全案的扣押清单、涉案纪念币的价格核算说明,确认未售出的18万余元纪念币,陈某甲既没有和任何买家达成交易意向,也没有进入过任何磋商、交付的环节,完全是被公安机关直接查扣,属于典型的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随后他整合证据材料,将辩护核心锚定在“部分未遂+坦白”的双重法定量刑情节上,没有泛泛提出主观恶性小、家庭情况困难这类常见的酌定从轻辩护意见,所有辩护观点都紧扣在卷的客观证据和明确的刑法条文。庭审过程中他清晰界定,已售出的10万余元属于犯罪既遂,而未售出的18万余元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结合当事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的坦白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做出差异化认定。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定未售出部分构成犯罪未遂,对陈某甲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本案裁判结果仅针对个案具体事实与证据,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几乎同期办理的姜某涉嫌诈骗案,当事人面对的同样是共犯地位认定的被动局面。姜某只是某搜索引擎代理公司的普通业务员,涉案的推广业务完全是按照公司流程对接,他既没有参与上游虚假贷款诈骗网站的策划,也没有参与诈骗赃款的分配,只是按公司规定收取常规的推广服务费。但公诉机关将其作为诈骗共犯指控时,并未明确区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层级,一旦按主犯论处,他需要对全案十余万元的诈骗总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刑期将远超其实际行为的危害程度。贾波梳理全案证据链条时,明确抓住姜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边界:他没有参与上游诈骗的任何核心环节,仅提供了网络推广的辅助性帮助,在整个犯罪链条里仅起次要作用,属于典型的从犯。同时他逐一核实所有在卷情节:姜某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全程坦白认罪,且两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已经在案件办理阶段完成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他没有笼统提出“姜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抗辩,而是立足在卷事实,围绕从犯定位构建完整的从轻辩护体系,所有观点都有对应的证据支撑,最终法院认定姜某系诈骗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结合坦白、初犯、损失退赔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不久即刑期届满,恢复正常社会生活。
这两起发生在十余年前的金融类刑案,放到今日的刑事辩护实务语境下,依然有明确的参考价值。很多涉及假币犯罪、网络帮助型诈骗犯罪的案件里,办案机关有时会不加区分地将查扣的未流通假币全部计入既遂金额,或是不加区分地将提供辅助技术服务的从业人员全部按主犯认定,忽略了犯罪形态层级、共犯作用层级的边界划分。贾波办理这类案件时的辩护思路,本质上是在刑法明确的规则框架内,把每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事实细节,转化为对应法定量刑情节的支撑依据,最终推动罪刑相适的原则真正落地到个案里。
从1999年拿到执业证至今,贾波已经走过27年的执业生涯,累计办理各类案件800余件,是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建筑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他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原则,不追求脱离案件事实的戏剧化翻盘,而是把全部精力放在对卷宗细节的核查、对法律规则的精准适用上,在每一起刑事案件的指控缝隙里,守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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