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某被抓获时,完全没预料到自己会被指控为涉案1200余万元杀猪盘诈骗集团的第二被告人。2018至2019年间,韦某某等人以虚假基金公司为掩护,组建炒股微信交流群,冒充导师、客服诱导被害人在非法平台入金,累计诈骗金额超千万。沈某到案后供述了自己丢弃工作U盘的地点,公安机关据此复原了盘内数据,作为全案核心定案证据。
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家属才委托到陈建兴律师。这位有着近20年刑事一线办理经历、曾任资深检察官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现任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以来已办理超六百件刑事案件,累计帮近20名当事人获得不起诉或无罪处理结果,此前已有十多件类似的重大疑难刑案辩护经验。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反复核对全部卷宗材料,很快锁定三处核心辩护突破点:首先不否认沈某构成犯罪,但明确公诉机关将其认定为第二主犯没有法律依据,卷宗证据无法证实其参与人员招聘,所谓财务统计仅为诈骗既遂后的赃款核对环节,与诈骗核心实施行为关联度极低,完全符合从犯认定标准;其次公诉机关提交的核心定案电子数据,初始移送材料缺少完整调取、采集的合规手续,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最后沈某实际获利不足十万元,若要求其与诈骗金额1200余万元的第一主犯承担仅略轻的刑罚,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司法原则。
庭审中围绕上述三点逐一举证质证,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虽补充完善了电子数据的相关手续,合议庭成员也明确提及本案证据瑕疵程度,几乎接近无罪认定标准,后续将向办案机关出具司法建议。最终法院依法调整了沈某的涉案工作职责认定,相较于原本若认定为全案核心第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更重刑罚,最终下调后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续家属委托律师继续代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办结本案后总结出明确的实务提示: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时机直接影响辩护效果,若在当事人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介入引导供述,涉案U盘这一核心定案证据的最终走向尚存变数;同时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最初将沈某列为第七位犯罪嫌疑人,公诉阶段却以“做事多”为由将其顺位提升至第二,辩护中需明确厘清“事务性工作量”和“犯罪核心地位作用”的边界,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若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完成从犯认定的辩护沟通,后续审判阶段的量刑结果会有更明显的优化空间。
陈建兴律师现专注刑事辩护领域,专业办理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业至今已累计帮助数十名当事人将重罪名辩护为轻罪名、下调犯罪金额认定、获取缓刑或不起诉处理,凭借近20年一线办案积累的对公办案流程熟悉度,在证据瑕疵识别、罪责边界梳理等刑案核心环节具备成熟的实务处置经验,执业以来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致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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