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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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继承人应当意识清楚、精神正常,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2、代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遗嘱内容,而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口述设立遗嘱。代书人只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记载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正或更改。
代书遗嘱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代书遗嘱常见问题

一、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关键

二、利害关系人不能代书遗嘱

1、代书人应当与被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如果代书人与被告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那么可能导致该代书遗嘱无效。

2、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遗嘱也不断出现,如打印遗嘱,从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

三、见证人必须在场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和见证人应当见证立遗嘱人表述对财产处理的陈述并在遗嘱上签字的全过程。如果只有一个代书人的那么代书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的细节问题

当今社会,公民个人财富日益增长,很多老年人因为身体状况、文化所限等原因,往往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分配遗产。

从法律层面上讲,代书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法律条文对代书遗嘱的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见证人问题

见证人首先应具有行为能力,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的意思缺乏识别能力的人应排除在外;代书遗嘱见证人的人数应是两人以上,且必须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人数不足或者在遗嘱上签名的见证人并未代书遗嘱等情形均违反法律规定;见证人与继承人须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若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容易产生利益上的裹挟,违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故法律予以禁止。

二、见证过程问题

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的过程,其标准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中途加入见证,或者在订立过程中临时走开,并未见证整个过程,事后回到现场签字,又或者见证人自身并未见证,仅是事后听闻后在遗嘱上签字以凑齐法定人数等情形,都会导致见证人无法了解遗嘱内容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导致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完备问题

代书遗嘱的形式完备至关重要,代书遗嘱的签字、署期等“细枝末节”问题都会关乎遗嘱的效力。被继承人的签字关系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见证人的签字则关乎代书遗嘱是否经其见证,而用盖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签字易产生真伪难辨的状态,影响对遗嘱效力的判断。遗嘱订立时间应清晰记载年、月、日,否则订立时间难以判断,会增加了解案件事实的难度,同时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订立的时间是判断何份遗嘱为最后遗嘱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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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代书遗嘱见证人找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书遗嘱见证人找谁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二、遗嘱见证人的概念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
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付诸执行,遗嘱人已无法自行说明意图,所以它的真实性主要是客观证据证明。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客观证据,除了存在着的遗嘱本身以外,主 要是遗嘱见证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陈述提供的证明。遗嘱见证人是否能够客观、全面地如实作证,将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四、遗嘱见证流程
1、做询问笔录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委托人的户口薄;
(3)委托人的结婚证;
(4)委托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证明;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见证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5、约定见证时间、地点;
6、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
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律师签字(如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签字按手指印);
8、制作见证书,两名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过后律师事务所盖章;
9、对前款(第7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0、见证书交当事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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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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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四、遗嘱见证流程
1、做询问笔录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委托人的户口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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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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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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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律师签字(如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签字按手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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