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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参观的权利是无效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一项特殊权利。这是一项延伸的父母权利,不能自由处置。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赡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不能被离婚双方自由地惩罚或放弃。
这对夫妻离婚后,父母的性质的权利和义务支持孩子并没有改变,但双方行使这一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方直接提出了孩子实现和满足孩子的权利通过保健和教育。扶养儿童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支持子女扶养权利和义务的一方主要是通过探望和支付抚养费来实现和履行的。
因此,离婚双方没有权利放弃协议约定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仅要在履行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向另一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没有消除因离婚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离婚后,处于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期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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