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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自首是在犯罪后自动承认犯罪。”因此,决定投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主动犯罪;二是如实认罪。关于“自动投降法”的规定是根据最高法《关于投降法和功德法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投降法和功德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制定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自首的;
(二)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自首或者先行委托他人。电视转播的情况;
(三)因受到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的怀疑,经教育后主动交待,未被司法机关认定的;
(四)犯罪后,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犯罪的;
(五)经查实准备投降或者在准备投降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降。
(六)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其亲属、朋友主动报案,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犯罪;
(七)犯罪后,虽然积极的报告并没有指出他是犯罪者,但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他并没有逃离现场,也没有说明他的罪行;
(八)明知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候逮捕时未拒绝逮捕而供认犯罪事实的;
(九)在司法机关对在一般讯问中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
(十)在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因具体违法行为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治疗等行政司法强制执行措施中,对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已经说明的;此外,那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人也应被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对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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