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公司与某县教育局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程隆银律师的代理下,成功维权。某建设公司经招投标与县教育局签订合同承建廉租房项目,施工中教育局变更部分项目,建设公司完成施工且工程验收交付后,教育局却迟迟不结算并拖欠工程款。建设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委托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程隆银律师代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建设公司诉求。
起初,某建设公司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和某县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廉租房建设项目,承包范围涵盖土建、水电安装、装修等。施工时,教育局通知对部分项目进行实质性变更,如独立基础改桩基础、砖混结构改框架结构,还增加门面及屋顶斜屋面施工,建设公司依变更后图纸完工。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教育局却未与建设公司办理正式结算,拖欠部分工程款。建设公司多次沟通,问题依旧未解决。此后,教育局还以合同无效、工程变更需重新招投标、建设公司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利润及全部鉴定费。
程隆银律师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他曾在大型企业法务部门与检察机关任职,这些经历让他能敏锐洞察案件风险和关键节点。接受委托后,程隆银律师开始深入研究案件,他对合同条款、工程变更文件、验收资料及付款凭证等进行细致核查。经过分析,他发现案件的突破点在于准确界定合同效力和工程变更的性质。
为了维护建设公司的权益,程隆银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其一,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程律师指出案涉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合同合法有效。其二,依据相关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他强调工程变更是教育局主动通知并出具相关请示,不属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实质性变更”,无需重新招投标。其三,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规定,鉴于建设公司已按约完成施工,工程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教育局应足额支付工程款。最后,根据诉讼费用相关规定,鉴定费是为确定工程价款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因教育局拖延结算引发诉讼,该费用应由其全额承担。同时,他还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如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变更请示、验收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采信了程隆银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教育局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判决教育局支付建设公司工程款151.166万元及鉴定费95000元,合计160.666万元,驳回教育局全部抗辩主张。法院关于合同有效、工程款支付责任和鉴定费承担的判决,均与程隆银律师的代理意见吻合,有力地验证了他的工作成效。
在本案中,程隆银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证据收集,成功维护了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遇到类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至关重要,若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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