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拿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通知时,还没意识到自己陷入了涉案750余万元的刑事重罪指控里。他只是在哈尔滨一家科技公司做普通打工者,2019年被实际控制人刘某要求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没参与过核心决策,2020年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只做了对接鞋厂、管理售后投诉的琐事,前后拿到手的工资加提成总共才673.9元。直到案发,公诉机关最初以诈骗罪对他提起公诉——按照法律规定,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起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白某面临的量刑预期极有可能超过十年。
接手该案的代展鹏律师是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2年取得执业证,毕业于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学相关专业,执业后始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他第一时间调取全案卷宗核对银行流水、涉案订单记录,发现指控白某涉案的419.6万元金额里,其个人及直接参与的销售仅38单,其余数据均是整个团队的总流水直接累加计算到他名下。更关键的是,在梳理书证过程中,一份落款时间为2017年的商标授权书被从数十份散乱的公司资料里翻出,显示案涉“某某公子贵宾”品牌的国内总经销商曾授权该公司在微信渠道推广销售品牌男鞋,有效期恰好覆盖白某涉案的全部工作时段。
代展鹏律师随即调整辩护路径:首先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明确指出该案不符合诈骗罪核心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法定构成逻辑是行为人虚构事实、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但本案中消费者并未被虚构身份诱导,核心冲突点是所售鞋品的商标使用合规性,反而契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经多轮沟通,公诉机关最终采纳该意见,将指控罪名从诈骗罪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一步直接将对应的法定刑起点从十年以上,降到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区间。
庭审阶段,双方围绕三个核心焦点展开辩论:其一,案涉销售行为是否取得商标权人合法许可;其二,涉案鞋品是否属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即与商标权人官方在售商品属于完全相同品类,是构成该罪的法定前提要件);其三,白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否属于主犯。
针对公诉方提出的“授权仅允许销售、不允许自行生产”的意见,代展鹏律师明确指出授权文书并未限定进货渠道,且商标权人本身从未生产过该款运动鞋,也没有对应在售的同品类标准商品,无法满足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的“使用在与权利人同一种商品上”的法定要件。同时提交全部公司组织架构的沟通记录、工资发放明细,证明白某不参与任何公司决策,仅为执行层人员,实际经营人、全案犯意提起者均为刘某,其作用仅为次要辅助。
最终法院判决完全采纳核心辩护意见:认定白某不属于共同犯罪主犯,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其参与涉案时长仅28天、非法获利仅673.9元的情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元,相较于最初诈骗罪指控的十年以上量刑预期,实现了断崖式从轻处罚。
该案也明确提示:无实际权责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即便不参与公司经营,一旦明知公司存在违规售假等行为仍配合履职,依然需要承担对应刑事责任,切不可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额报酬随意出任该职务。
该辩护人长期在哈尔滨地区承办刑事案件,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逾500件,带领团队主攻刑事辩护与刑事风险防控方向,已办结经济类犯罪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擅长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金融类犯罪辩护,曾作为核心辩护人办理涉案金额达50余亿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凭借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与实务研判经验,已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及减刑的处理结果,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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