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是免罪金牌,也不能“包治百病”,摆脱监禁,逃避侦查。它只是一种在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提交保证金来保证自己在取保候审阶段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阶段是案件尚未查明的阶段,所以在法条的词语运用上也是“可能”,在这一个阶段,只能是判断该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但是具体审判结果,这些都需要后期侦查的证据加以固定的。
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只限制而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已,并不代表司法机关对于这一案件性质的的判断,或者说并不是放任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能否采取取保候审以及取保候审阶段的的要求也是十分严格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后是否还需要入监狱服刑,需要参考案件性质、案件情节等各方面,不过因为使用取保候审的人都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实际案例中,取保候审的后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等非实刑。但是,具体的罪名以及刑事处罚都是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判决后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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